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我剛入行那會兒,處理礦權壓覆案件最頭痛的就是"無法可依"。那時候關於壓覆補償的法律規定幾乎是空白,礦業權人要麼接受建設單位開出的"霸王價",要麼就陷入無休止的扯皮。二十多年過去了,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很高興看到,礦權壓覆補償的法律制度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舊時代的困境
在舊制度下,礦權壓覆補償面臨幾個核心問題:
第一,補償標準不明確。法律只說"應當補償",但怎麼補、補多少,沒有任何規定。建設單位說多少就是多少,礦業權人完全沒有議價能力。
第二,協商程序不規範。建設單位想怎麼談就怎麼談,什麼時候談、談幾輪,都沒規矩。有的建設單位故意拖延,等到礦業權到期了再壓,成本大大降低。
第三,救濟途徑不暢通。協商不成怎麼辦?起訴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投訴沒有專門的受理部門,礦業權人投訴無門。
新制度的變化
2024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和2026年實施的《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以及最高院發布的礦業權糾紛司法解釋,共同建構了較為完善的壓覆補償法律體系:
第一,明確了"先補償後壓覆"的原則。
雖然法律沒有直接使用"先補償後壓覆"的表述,但從司法解釋的邏輯可以看出:未簽訂補償協議即壓覆的,建設單位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簽訂補償協議是壓覆的前置程序。
第二,細化了補償範圍。
2026年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四項補償內容:已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勘查投資及利息、已建開採設施投入及利息、搬遷相應設施費用。這些都是看得見、算得出的直接損失,有了明確的計算基礎。
第三,強化了礦業權的物權保護。
新條例延續了礦產資源法關於礦業權物權屬性的規定。礦業權是物權,並受到物權法的保障。建設項目壓覆礦業權,原則上必須與礦業權人協商並給予補償,不能"強買強賣"。
第四,完善了救濟途徑。
現在,礦業權人可以透過以下途徑維權:向主管機關投訴舉報、申請政府協調、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多元化,選擇空間較大。
楹庭律師提醒您:制度進步了,但實務上的問題仍然不少。補償標準的具體計算方法尚未統一,壓覆評估的市場化機制還不健全,司法實務中的裁判尺度也不盡一致。這就需要專業律師的介入,幫助礦業權人依法維權。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長期關注礦業法律制度的演變,在礦權壓覆補償領域累積了豐富經驗。劉敬祝律師提醒:法律保護的是依法維權的人,而不是消極等待的人。如果您遇到礦權壓覆問題,要主動出擊、依法應對。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礦權壓覆補償的法律規定,歡迎聯絡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具體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本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