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前幾天有個西南地區的礦老闆找到我,說當地要修一條高鐵,正好從他的礦區穿過,鐵道部門的人來談壓覆補償,開口就是"給你像徵性補償一點"。這個老闆急了——他那礦是花了幾千萬取得的,探明儲量好幾億,就這麼"象徵性"?
這個問題問得好。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今天就來聊聊礦權被壓覆的補償標準問題。
新條例對壓覆補償的規定
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科學評估,建設工程壓覆礦產資源但不直接影響正常勘查、開採活動的,可以不作為壓覆礦產資源處理。這句話的潛台詞是:如果壓覆確實影響了正常勘查開採,那就是"壓覆",就必須補償。
結合2026年最高院發布的《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壓覆補償的範圍包括:
第一,已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這是最直接的一項——你買這個礦權時交的錢,因為壓覆導致礦權消滅或部分消滅,這部分錢要退給你或按比例補償。
第二,勘查投資及其利息。探礦權人投入的勘查費用,包括鑽探、化驗、物探、地質工作等合理支出,都要納入補償範圍。
第三,已建開採設施投入及其利息。採礦權人為了開採投入的固定資產,例如井筒、巷道、選廠、設備等,都要計算補償金。
第四,搬遷相應設施費用。如果因為壓覆需要搬遷設備、設施,這部分搬遷費用也要補償。
為什麼"象徵性補償"站不住腳?
有人可能會問:鐵道部門是公共利益項目,能不能少補?答案是:不能。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需要壓覆審批的已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不需要壓覆審批的已依法履行項目審批、規劃許可等手續,建設單位未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即壓覆礦產資源,礦業權人請求建設單位補償被壓覆礦產資源相應的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勘查投資、已建開採設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遷遷相應設施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公共利益項目同樣要全額補償,不存在"公共利益可以少補"的說法。
實務建議
第一,壓覆前一定要先談補償,簽訂補償協議。協議未簽訂就施工的,屬於違法壓覆,可以主張侵權責任。
第二,補償金額要據理力爭。不要被對方的"公共利益"說辭嚇到,法律保障的是你的合法權益。
第三,保留好投資證據。勘查投入、設施建置、設備採購等,要有完整的財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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