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領域:礦業]
在礦業裡摸爬滾打的老闆們都知道,手裡握著礦權,就像攥著「真金白銀」。但問題是,礦權這玩意兒,變現週期長、資金佔用大,很多民營礦企老闆手裡有幾千萬甚至幾個億的探礦權、採礦權,卻因為融資管道不暢,資金鏈緊張得睡不著覺。
把礦權變成融資工具,是很多老闆的迫切需求。但你知道嗎?礦權抵押融資有三個法定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你的礦權可能秒變“死資產”,抵押權根本無法設立!
很多老闆還在擔心:礦權到底能不能抵押?
明確答覆:能!
2024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2025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條規定:探礦權、採礦權可以依法設定擔保。 2026年6月15日施行的《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明確礦業權抵押的備案登記程序及生效要件。
這意味著,礦權抵押融資終於有了明確的法律基礎。民營礦企完全可以把礦業權、探礦權當作擔保物,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但問題來了:不是所有礦權都能抵押,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法定條件。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礦業權抵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條件一:礦業權證照合法有效
這是最基本的門檻。採礦許可證、探礦權證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且證照內容與實際礦業權狀況一致。
常見坑:很多老闆的礦權好不容易批下來,但到期後忘記續期,或是礦權名稱、座標與登記資料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根本無法設立。
條件二:礦業權價款(出讓收益)已繳清或依約定分期繳清
這是很多老闆容易忽略的關鍵點!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礦業權人應依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未繳清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不得將礦業權設定抵押。
實務案例:某省民營煤礦企業,採礦權價值評估3.5億元,向某銀行申請抵押貸款。銀行審查時發現,該企業仍有1.2億元礦業權出讓收益未繳清。最終,這筆貸款被否決,企業的融資計畫徹底泡湯。
條件三:礦業權無爭議、無查封、無權利負擔
存在礦業權屬爭議、法院查封、已被設立其他擔保物權的礦權,不得再設定抵押。
特別提醒:2026年8月1日將施行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新規,可能會對部分歷史礦權的價款計算產生影響。如果你的礦權涉及出讓收益爭議,建議先解決爭議再考慮抵押融資。
滿足了三個條件,還差最後一步——備案登記。
《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明文規定:礦業權抵押採取備案製,備案機構為原發證機關(自然資源主管機關)。備案是抵押權對抗第三人的生效要件,未備案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俗來說:沒有備案的礦權抵押,銀行是不認可的!
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抵押合約、礦業權證照、價款繳清證明、評估報告等。建議企業在簽訂房貸合約後,盡快辦理備案登記,避免夜長夢多。
礦權抵押融資離不開評估,評估機構的選擇直接影響貸款額度。
常見問題:
- 評估報告有效期限僅一年,過期需重新評估;
- 部分評估機構為迎合客戶需求,高估礦權價值,導致銀行不認同;
- 評估方法選擇不當,未充分考慮礦種稀缺性、政策風險等因素。
建議:選擇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熟悉地方政策的專業機構,並在評估前與銀行充分溝通,確保評估結果能被金融機構採信。
身為處理過大量礦權融資案件的律師,我給各位老闆幾點建議:
1.融資前先自查:確認礦權證照有效、價款繳清、無權利負擔;
2.合約條款要嚴謹:明確抵押範圍、違約責任、債權實現方式;
3.及時辦理備案:備案是抵押權生效的前提,別拖延;
4.選擇可靠評估機構:評估報告要經得起銀行和司法機關的檢驗;
5.關注政策變化:礦業權出讓收益新規(2026年8月1日施行)可能影響部分礦權的估價和抵押條件,建議提前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