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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人自查清單:這8項內容一項都不能遺漏
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採活動有高投入、高風險、長週期的特點,礦權人若疏於合規管理,極易引發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風險。在筆者多年礦業法律服務實務中,因資訊填報缺失、義務履行不到位而遭受處罰的案例屢見不鮮。 2024年《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管理辦法》的施行與2026年《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的配套出台,進一步細化了礦權人的法定義務清單。本文為礦權人整理應重點自查的八項核心內容,協助企業築牢合規底線。
根據《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礦業權人須依要求填寫開採資訊。此辦法明確劃定了礦權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邊界,並具體涵蓋以下八個面向:
探礦權人須自查的內容包括:其一,勘查單位基本信息,包括承擔勘查工作的單位名稱、地址等;其二,年度勘查投入資金數額、探礦工程、樣品分析等主要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以及是否編制勘查成果報告;其三,勘查礦種、檢驗階段,以及是否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評估;其四,勘查作業完畢後是否及時封填遺留井硐;其五,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況;其六,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
採礦權人須自查的內容包括:其一,礦山狀態、實際開採利用礦種,以及是否編制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報送儲量統計基礎表、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等基本情況;其二,礦山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礦石採出量,尾礦、廢石以及共伴生礦產等利用情況;其三,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況;其四,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應符合礦產資源相關計畫。礦權人須確保自身勘查開採行為與經核准的礦產資源規劃相銜接,避免因規劃不符導致的合規風險。
在司法實務中,因未依規定履行資訊填報義務或法定義務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例較為典型。某省某礦業企業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因未按期填報礦山儲量年度報告,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認定為資訊填報違規,在後續礦業權延續審批中受到限制。該案法院審理認為,礦業權人依法負有及時、準確填報勘查開採資訊的義務,逾期填報或資訊失實均構成對行政監理秩序的違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本案對礦權人的啟示在於:勘查開採資訊填報並非簡單的行政手續,而是關係到礦業權存續、延續的核心合規事項。一旦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將面臨被列入異常名錄乃至吊銷許可證的嚴重後果。
基於上述法律分析與個案研究,筆者對礦權人提出以下實務建議:
其一,建立常態化資訊填報機制。建議礦權人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勘查開採資訊的填報工作,設定專人負責資訊填報與核對,確保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其二,重點關注儲量年報與生態修復義務。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的編制與報送、綜合利用與生態修復的實質推進,是目前監管的重點領域,礦權人必須給予足夠重視。
其三,定期進行合規自查與風險檢查。建議礦權人對照上述八項內容,每年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面合規自查,及時發現並整改潛在違規風險,避免因小問題累積導致行政處罰。
礦權合規管理任重道遠。礦權人唯有繃緊合規之弦,方能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道路上行穩致遠。如遇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及時諮詢專業礦業法律服務機構。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劉敬祝律師
具體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本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