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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實施條例生效後,礦權人必須確認的5件事

首頁 >> 業務領域 >> 礦產資源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105


一、實踐問題引入


某省一家持有採礦許可證十餘年的礦業企業,在新實施條例正式生效後,突然接到自然資源部門的書面通知,要求其重新核實礦業權登記資訊。該企業經過自查才發現,其礦業權出讓合約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新法規定存在不一致,礦區範圍與最新國土空間規劃也存在重疊情形。更棘手的是,其部分延續申請資料的電子檔案竟因係統遷移而遺失。企業面臨兩難:持續開採可能觸及法律紅線,停產核實將造成巨額經濟損失。這項真實困境反映出許多礦權人在新法規過渡期面臨的典型問題──究竟要核實哪些事項?核實到什麼程度?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於2026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並對礦業權管理進行系統性調整。礦權人若未能及時完成權利確認工作,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風險。本文將從法律分析、判例研究角度,為礦權人整理應當重點確認的核心事項。


二、法律法規分析


(一)礦業權確認的基本法依據


新《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國家實施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製度,礦業權的取得、變更、延續均須依法進行。此條款確立了礦業權確認的基本前提:礦業權系經法定程序有償取得,權利人享有法定的佔有、使用、收益權能,但須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


(二)新實施條例的核心變化


其一,出讓方式的規範化。實施條例第八條詳細列舉了可以透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四種情形,同時明確了緊缺程度高、資源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優先透過招標方式出讓。礦權人應核對自身礦業權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規定。


其二,合約要素的明確化。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礦業權出讓合約應明確勘查或開採的礦種、區域、期限,以及礦業權出讓收益金額與繳納方式等核心事項。礦權人需對照合約示範文本,檢視現有合約條款是否完整、是否有與新規衝突的約定。


其三,出讓收益制度的調整。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金額與繳納方式應符合國家有關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的規定。這意味著部分歷史礦業權的出讓收益條款可能需要重新評估。


(三)規劃符合性審查


條例第六條強調,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應符合礦產資源相關計畫。礦權人應確認其礦業權範圍是否與最新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有衝突。若有重疊或衝突,應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機關報告,申請調整或尋求妥善解決方案。


三、相關判例分析


某省一家煤礦企業採礦許可證到期後,因續約審核尚未完成而繼續開採,隨即被以非法採礦罪立案偵查。一審法院認定企業構成非法採礦罪,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在許可證到期前已按時提交續期申請,審批遲延系行政程序原因所致,企業基於對行政許可的合理信賴而繼續開採,主觀上不具有非法採礦的故意。最終,二審法院改判企業無罪。


該判例的裁判要旨在於:行政程序延誤不當然導致礦權人承擔刑事責任。但這項無罪判決的前提是企業能夠證明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續期申請,且審批遲延非因企業自身過錯所致。若企業無法提供充分證據,可能面臨不利法律後果。本案的指導意義在於,礦權人在續期審批期間務必保持審慎,及時追蹤審批進度,妥善保存所有申請資料的原件及送達憑證。


四、律師觀點


基於上述法律分析與判例研究,筆者認為:新實施條例生效後,礦權人應當重點確認以下五項核心內容:礦業權出讓合約的條款是否完備規範、礦業權範圍是否符合現行規劃管控要求、出讓收益繳納是否符合國家最新規定、礦業權登記資訊是否與實際開採資料一致、相關審批是否完整審核資料。


其一,立即開展權利自查。建議礦權人組成專門工作小組,對照新實施條例要求,逐項核查礦業權檔案、出讓合約、登記資訊等關鍵資料,發現問題及時修正。


其二,主動與主管機關溝通。若發現礦業權範圍與最新規劃有衝突,或出讓合約條款有瑕疵,應主動向自然資源主管機關報告,爭取在合規框架內協商解決,避免被動挨罰。


其三,完善材料保管機制。建立規範的礦業權檔案管理制度,對出讓合約、繳費憑證、審批文件等重要資料實施電子化存檔,防止因係統遷移或人員變動導致檔案遺失,為因應可能的法律風險保留關鍵證據。


礦權權益的維護,既依賴法律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權利人本身的審慎與勤勉。建議各礦業企業高度重視新實施條例帶來的合規要求變化,必要時委託專業礦業律師進行專案審查,確保企業生產經營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進行。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劉敬祝律師


具體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本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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