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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續期15天答覆制度詳解

首頁 >> 業務領域 >> 礦產資源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202

在礦業圈流傳一句話:「不怕採礦證難辦,就怕政府研究研究。」很多礦老闆都有過這樣的經驗-申請資料遞上去了,然後就是漫長的等待。問就是"在研究",再問就是"快了快了",等到最後,要么證批下來了不知道什麼時候,要么等到過期都沒消息。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今天要告訴大家:新條例實施後,"研究研究"這招不好使了。

15天答覆制度是怎麼來的?

首先澄清一個概念:這裡說的"15天答案",是結合現行法規和改革趨勢的綜合表述。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在礦業權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續期的決定。"注意"應當"這個詞——在法律上,"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是強制性規定,不是選擇性規範。

結合近年來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行政審批時限的要求,採礦證續期的審批時限正在大幅壓縮。在很多地方,15個工作天已經成為常態。

為什麼這個制度這麼重要?

對礦權人來說,採礦證就是命根子。沒有採礦證,就不能合法開採;不能合法開採,就沒有任何收入;但投資已經投下去了,設備、人員、維護成本都在那裡。等待審核的每一天,都是真金白銀的損失。

以前的製度下,審批時限不明確,給了一些不作為的官員"拖字訣"的空間。礦權人明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卻因為各種原因被無限期擱置,欲哭無淚。

新條例的突破在哪裡?

第一,明確了時限要求。 "應當"作出決定,就是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作出,不能以"研究"為名無限拖延。

第二,強化了部門責任。超過時限不答覆的,屬於行政不作為,礦權人可以依法投訴、申訴甚至提起訴訟。

第三,為"默示批准"留有空間。雖然新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行政法基本原則來看,超過法定時限未作答的,可能產生對申請人有利的法律​​後果。

實務建議

第一,遞交申請時務必保留憑證。回執、簽收單、快遞單號,能留的都留。

第二,定期跟進審批進度。不要以為交了資料就完事了,定期打電話或上門詢問​​,留下溝通紀錄。

第三,超期後及時維權。如果超過合理期限沒有消息,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不要等、不要拖延。

楹庭律師提醒您:採礦證續期看似簡單,實則門道很多。材料準備、申請程序、審核跟進、權利救濟,每個環節都有講究。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專注礦業法律服務多年,如果您正在為採礦證書續期發愁,歡迎聯絡劉敬祝律師,讓我們幫你把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

*具體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本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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