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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除徵收過程中,房屋產權和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和法律規定非常明確,但室內裝修、地暖等室內補償如何補償?有沒有相關的賠償標準?
今天,我們就來解釋這個問題:
103010(京發〔2011〕77號)第十四條規定:機器設備、材料等搬遷費用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內部裝修價值和停產停業損失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實踐中,除一些貴重設備、光纜、木材等附屬物外,一般直接按照殘值的路徑評估補償金額即根據重新購買裝修價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到期後的殘值、使用年限等。
計算材料的折舊,並獲得補償金額 裝飾及附屬物在實際徵收拆除中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和非獨立性的特點由於知識、視野、市場等的限制估價機構人員中,甚至很多附屬物都沒有公開的市場交易,在估價中確實很難判斷或確定其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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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拆除過程中,建議室內裝修及部分設備的補償提供者及時與拆除方協商,得到符合自身對應條件的補償。如果真的是補償金額太少甚至室內不給補償,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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