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公告:由本所汪慶豐律師、陸迦楠律師代理的原告劉xx訴被告天津市薊州區漁陽鎮人民政府,確認被告強拆進行賠償損失一案,將於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在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第十審判庭開庭審理。
案情簡介:原告的宅基地上房屋遭到強拆,提起相關訴訟程序後,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8日作出生效判決(2017)津0119行初11號《行政判決書》,確認漁陽鎮人民政府強拆原告的房屋行為違法。 2018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郵寄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及相關資料,2018年5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國家賠償申請答复書》,稱對原告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明確告知不予賠償,理由是原告未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批而建設的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鄉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鄉規劃》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確定國家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的基本原則,不符合國家賠償構成要件中的損害結果要件,被告強制拆除原告違法行為建築的行為雖然被確認程序,但是沒有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無需以國家賠償。原告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現在審理中。
相關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