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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敬祝律師: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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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6-29 | 閱讀次數:67

【實務困境】

公司內部衝突爆發時,控制股東常利用多數表決權,透過程序違規或內容違法的股東會決議來侵害小股東權益。例如:通知程式瑕疵、剝奪分紅權或惡意增資稀釋股權。小股東若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行使撤銷權,既定事實將無法變更。

【問題分析】

決議撤銷的關鍵在於「程序合規性」與「表決效力」。撤銷權有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一旦超過60日,法律權利即告喪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案例支持】

在(2019)最高法民申642號案中,最高法指出,即便實體結果符合公司利益,但如果召集程序未通知到每一位股東,嚴重剝奪了股東的表決權,該決議應予以撤銷。

【律師觀點】

楹庭律師事務所劉敬祝博士(中國法學會會員、大學客座教授)提醒,小股東在面對「決議壓制」時,必須保持高度的法律敏銳度。劉博士指出,證據蒐集是撤銷之訴的生命線,包括會議通知的留痕、出席記錄、簽到表等。劉醫師強調,楹庭律師的專業服務重點在於「及時預警」。在決議作出前,若發現召集程序有瑕疵,律師即可透過《律師函》進行即時糾偏,往往比後續啟動繁瑣的訴訟程序更具性價比與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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