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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土地承包合約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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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22 | 閱讀次數:781

宋某某、宋某某、譚某某、尹某某與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金廠村村民委員會及一審被告宋某某土地承包合約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吉林省高等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吉民申字第93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宋某某,男,漢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躍進村一組。
委託代理人:陸迦楠,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汪慶豐,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宋某某,女,漢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躍進村一組。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譚某某,男,漢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躍進村一組。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尹某某,女,漢族,10歲,住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躍進村。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系尹某某之母),女,漢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躍進村一組。 。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金廠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金廠村。
法定代理人:董洪文,該村委會主任。
一審被告:宋紅芬,女,漢族,21歲,住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躍進村。
再審申請人宋某某、宋某某、譚某某、尹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通化市東昌區金廠鎮金廠村村民委員會及一審被告宋紅芬土地承包合約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通民終字第7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宋某某、宋某某、譚某某、尹某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 判 長  宋文國
審 判 員  趙秀全
代理審判官  王 斕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孫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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