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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研討會:法無授權不可罰獲專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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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3-23 | 閱讀次數:743

【背景介紹】
在內蒙古某企業涉及數億資產的探礦權糾紛中,行政機關試圖將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直接定性為“變相的探礦權轉讓”,以此作為處罰和沒收巨額資產的理由。面對這項嚴峻挑戰,北京楹庭律所劉雲律師主持召開了高規格專家研討會。與會專家就「公司股權轉讓與公司礦業權轉讓的法律邊界」這一核心議題展開了深度剖析。
楹庭研討會:法無授權不可罰獲專家認可
(礦業專家研討會現場)
【楹庭律師團核心觀點】
楹庭礦業律師團敏銳指出: 公司股權轉讓與探礦權轉讓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絕不能混為一談。
1. 交易主體與標的不同:股權轉讓的交易主體是股東,標的是公司股權,受《公司法》調整;而探礦權轉讓的交易主體是礦業權人,標的是用益物權,受《礦產資源法》及行政法規調整。
2. 審批程序不同:股權轉讓屬於公司內部治理範疇,除特殊規定外無需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而探礦權移轉必須經自然資源主管機關核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生效。
3. 法律後果不同:現行法律從未規定股權轉讓比例達到特定數值即視為探礦權轉讓。只要未辦理礦業權主體變更登記,單純的股權變動不構成礦業權轉讓,更不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楹庭研討會:法無授權不可罰獲專家認可
(礦業專家研討會現場)
【專家共識與認同】
楹庭律師團的這項精準定性,得到了與會專家的高度認同與強力支持:
股權與礦業權性質迥異,礦山企業股權轉讓導致股東變化,不當然導致礦業權主體變更。專家一致認為,在不變更礦業權登記主體的情況下,不宜將股權轉讓視同變相的礦業權轉移。
從行政管理實務角度證實,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僅約定了收益分配和股權比例,未觸及礦業權主體變更,本質上屬於企業內部經濟結構調整,與探礦權轉讓的行政許可程序有本質區別。
與會專家也引用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印證了「名實之辨」的邏輯完全符合司法實踐的主流裁判規則,即不能徑行判令合法的股權轉讓無效。
【楹庭專業價值】
楹庭礦業律師團透過釐清民事權利與行政特許物權的邊界,成功建構了案件的第一道防線。律師團的專業觀點不僅邏輯嚴密,更獲得了學界與實務界專家的認可,為當事人捍衛數億資產奠定了堅實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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