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11月15日,北京楹庭律所很榮幸的邀請到了中國政法大學的李顯冬教授,與北京楹庭律師一起參加礦業企業權益法律保護專家研討會,討論了張家口某礦業有限公司雲母礦退出補償案件。
在研討會上,李顯冬教授與北京楹庭律師一起探討了此案的法律問題和解決方案。分析了礦業企業在退出補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權益保護難題,並就如何依法維護礦業企業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深入討論。
李顯冬教授身為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對於礦業法規有豐富的研究與實務經驗。他在研討會上分享了自己的觀點和建議,為解決該案件提供了寶貴的法律意見。
透過這次研討會,李顯冬教授與北京楹庭律師的合作為礦業企業權益保護提供了新的想法和方法。雙方的討論和交流有助於促進礦業企業的永續發展,同時也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專家介紹
李顯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指導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1979年就讀北京政法學院本科,1986年就讀北京政法學院研究生。曾先後在中國政法大學、加拿大麥基爾大學學習。

一、會議主題
1.主題:礦業企業權益法律保護專家研討會
2、時間:2023年11月15日,星期二
3、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08號橫琴人壽大廈12層
4.主持人:路永強律師
5、案情簡述: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李婷婷律師
6、參加人員:
李顯冬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指導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路永強律師-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律師,政企糾紛律師團創立人
董國女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朝陽區企業法律顧問、行政訴訟委員會委員
劉敬祝顧問-中貿促會社交電商分會理事 IDC CEO高峰會會員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李婷婷律師-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公會成員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其他參加研討會的律師:魏興臣律師、史鵬舉律師、蘇黎律師、袁立軍律師、孫振博律師、孫雅燔實習律師等。
李顯冬教授(中)二、會議概要
如果採礦許可證沒有到期,煤炭企業就被強行關停,是否應該給予補償?研討會主要針對以下三個方面展開探討:
1.礦業企業權益保護相關的法規
2、礦業企業在經營中的法律風險與權益策略
3.礦業企業涉及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分析

三、案情簡述
某礦企透過私人轉讓取得鐵礦,招商引資興建鐵礦採選廠。礦業公司在某縣有一個位於鐵礦的採選廠、雲母礦。市國土局為該礦業公司辦理了雲母採礦許可證。企業辦理採礦證續期提出增加鐵礦開採。後來,雲母礦因政策原因被退出關閉。
2020年8月某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作出《關於採礦許可證到期礦山退出的通知》,部分內容:「XX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雲母礦,有效期至2020年8月4日。根據《XX縣關於印發的通知》精神,你礦已被列入2020年退出礦山名單。在接到通知後進行礦場修復通知後進行修復。
2023年5月,某鎮行政機關作出《關於XX縣某礦業有限公司雲母礦限期拆除和清理的公告》,根據縣行政機關《關於印發XX縣礦山有序退實行業綠色發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字(2017] 18號)文件精神,你已入我縣(2016-2020年)關閉退出範圍,你礦礦山生產設備,房屋、井口在拆除清理範圍。內將剩餘未拆除的房屋自行進行拆除清理,並按要求進行治理修復。

四、案件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1、公共利益需要礦山退出,如果礦山處於探礦階段,採礦階段是否應得到補償?補償的範圍以及相應的依據?
2.在礦山被政策性關停的行政補償糾紛中,礦山主體可否同時主張前期投入損失和利餘儲量價值?
3.採礦權出讓合約到期之後,行政機關在採礦權許可證有效期內關閉礦山, 是否還能主張在剩餘儲量價值?
4.本案雲母礦因政策被退出,行政機關並未作出關閉礦山決定,採礦權到期後被相關部門註銷,對此能否主張補償?
5.本案中2017年二月份河北省地礦局第三低質大隊編制《礦產資源動查實施方震評審意見書》「預期成果」提到了 (伴) 生磷鐵礦礦石量 (332+333) 80000千噸,件生礦石量能否列入製損的餘量值的營業關的餘數

五、法律專家與楹庭律師多方多面分析案件背後法理問題
法學教授李顯冬與董國女律師、路永強律師將對此案進行具體分析,並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
公共利益需要礦山退出應得到補償,屬於行政訴訟範疇,因此對企業造成的損失應予補償。
公共利益需要礦山退出,如果礦山處於探礦階段,採礦階段是否應得到補償,屬於行政賠償問題。 《民法典》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權利受法律保護。這是在《民法》第329條規定的。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和採礦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對礦產資源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對探礦權相關的採礦權有補償的權利。同時,《民法典》也規定因不動產被徵收、徵用的,用於物權消滅或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依據《民法典》獲得相應的補償。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涉及這些也要給予相應的補償。這是一些原則性的補償。在司法實務過程中哪些內容要進行賠償。那麼在賠償的方面,國土資源部的130號文件規定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補償的範圍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是礦業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所應交的價格。是說礦產資源根據儲量,透過出讓礦產資源本身的價值出讓花多少錢,對這個礦本身的價值補償。第二,壓覆礦產資源分擔的這種勘查的投資,前期勘查的投資,勘察費用。已建的開採設施的投入的費用,勘查開採設施投入的費用,以及相應設施等直接的損失。

在談判的過程中要注意,對於每次的一些談判的一些證據,一些會議紀要,一些行政機關的一些承諾,還是要保存好相應的證據。所以,協商談判在這類案件過程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也是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談判協商解決不了的,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透過非訴的方式,比如說發相關的函件,法律意見書等等相應的其他的輔助,最終解決問題。這類案件要做一個判斷,如果是行政機關的參與,可能要考慮更多的行政手段。
如果說沒有行政機關參與,沒有任何的證據,可能就是直接侵權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就是一個民事訴訟,將來要走民事訴訟。所以,對於這類案件,先是談判協商調解,其次,用非訴的方式解決。非訴的方式解決不了的,訴訟當中我們認為,優先考慮行政手段行政訴訟。當然民事訴訟也是解決問題的一個主要的方式。
當礦區因政策調整被關閉時,採礦許可證還沒有到期,並且還向相關部門繳納了相關的費用,屬於合法經營,並且省主管部門的文件中也沒有明確的無償關閉,所以說市主管部門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依法給予補償。採礦許可證未到期,煤礦就被關閉,也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
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要進行開採礦產資源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核准登記,並取得採礦許可證。因此,企業採礦權是一種授權性質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其實就是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的一種信賴、利益保護的體現。即使在鄉主管機關相對人已經合法取得授權性質的行政許可的時候,只有法令更改或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行政機關才能依法撤回生效的行政許可。因此,因行政機關的撤回行政許可而造成的企業損失,應給予企業相應的補償。

李顯冬教授和北京楹庭律師合影
總 結
每個案子情況都不一樣都需要具體分析,所以企業主如果遇到類似的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建議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分析,也可以向我們諮詢,礦業權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律師團隊會給指明道路,蒐集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出具簡單辦案方案之後,企業主再決定下一步如何解決。透過法律的工具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