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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礦業權監督管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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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3-12-07 | 閱讀次數:1159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加強礦業權監督管理的決定
(2023年6月26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為規範礦業權監督管理,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發揮礦產資源優勢,促進礦業經濟高品質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州黨委資源為本、園區為用、口岸為要和新能源、新材料、新加工製造、新業態經濟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規劃先行、有序開採、綜合治理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佈局、生態相效益。
二、州、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強化資訊共享,定期進行聯合執法。
自然資源主管機關負責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規範礦山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審批,強化礦山生態環境修復、污染防治工程的監督管理。
緊急管理部門負責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勘探作業中鑽探工程、坑探工程的安全生產和持有合法有效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
林業和草原部門負責礦區徵佔用林地、草地、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對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等刑事案件立案查處,涉礦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礦區水土保持及地下水取、排、節水措施落實的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依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三、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機關應加強對探礦權的管理。
(一)探礦權人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三十日前,依法提交延續申請,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延續手續;自治州級以上的探礦權,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出具延續的調查意見。勘查許可證每次延續時依規定縮減面積。因探礦權人原因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作廢。
(二)達不到法定最低勘查投入的探礦權,由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探礦權人限期一年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自治州級以上權限的探礦權,配合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三)已完成勘查工作符合轉採條件的探礦權,因探礦權人自身原因超過保留期限未轉採的,自治州級權限的探礦權,不再保留;自治州級以上權限的探礦權,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機關出具不予保留勘查許可證的調查意見。
(四)探礦權勘查資訊公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機關應加強對採礦權的管理。
(一)新立採礦權,採礦權人領取採礦許可證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建設,因採礦權人原因逾期不實施建設的,按自動放棄採礦權處理,自治州權限的採礦權,註銷採礦許可證;自治州級以上權限的採礦權,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註銷採礦許可證的調查意見。
(二)延續正常生產的採礦權,根據儲量、生產規模,自治州級權限的採礦權,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按大型十五年、中型十年、小型五年辦理,服務年限不足相應年限的,按照實際服務年限辦理;自治州級以上權限的採礦權,按上述年限出具延續的調查意見。
(三)有效期內停產超過兩年的採礦權,自治州權限的採礦權,每次延續有效期兩年;自治州級以上權限的採礦權,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延續兩年採礦許可證的調查意見;轉入正常生產後再按延續正常生產採礦權規定辦理。
(四)達不到國家及自治區最低生產規模標準的礦山企業,限期兩年內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關閉後,自治州級權限的採礦權,按規定依法註銷採礦許可證;自治州級以上權限的採礦權,向上一級自然資源採礦主管部門出具註銷許可證的調查意見。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整改完成的,順延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
(五)對超越核准的礦區範圍採礦、亂採濫挖或破壞性開採礦產資源、倒賣採礦權牟利、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採礦權、不接受監督檢查、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採礦等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理。
五、以市場為主導,加大礦產資源整合開發力度,鼓勵資源低效利用的礦山企業採取合作、買斷、作價入股、兼併重組等方式進行礦業權整合、出讓,最大限度發揮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益。
六、鼓勵礦山企業採用環境友善開發利用方式、節約集約綜合利用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資源,依規定享有相應的優惠待遇。自治州範圍內在建、擬建和生產礦山應依照綠色礦山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七、州、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機關應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定期進行巡查檢查,督促礦山企業自覺履行義務,透過政策激勵、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的模式,加速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對應於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而未編制;擴大開採規模、變更礦區範圍或開採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未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未依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等違法行為,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未依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復育基金等違法行為,依礦山地質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未依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等違法行為,依礦山地質及以處理方式處理。
八、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依法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加強礦業權出讓、登記等各環節公開力度,提升礦產資源管理透明度,鼓勵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激發市場活力;維護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發秩序。
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破壞礦業權人依法勘查、開採,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礦業權的礦區範圍內勘查、開採。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礦產資源法、法規,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進行舉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機關應對舉報的內容進行核查,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並依法保護檢舉人的合法權益。
十、州、縣(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礦業權監督管理情況的報告,並綜合運用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履行對礦業權監督管理的監督職責。
十一、負責礦業權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業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本決定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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