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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不能依期開工怎麼辦?
1.建設單位應在領取建築許可證後三個月內開始施工因種種原因不能如期開工,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延長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者,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施工期間因種種原因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暫停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規定做好工程的維修管理工作。
在恢復施工期間,建設工程應向發證機關報告,在暫停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因故不能按時開工或暫停施工的,依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應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
因種種原因未能如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審核手續。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可諮詢建築工程律師一對一在線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