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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產權人與居住權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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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3-07-13 | 閱讀次數:155

一般來說,房屋的產權人是房屋的居住權人。當房屋的產權人將房屋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時,佔有權與所有權分離,而居住權人有權獨立使用房屋。那麼產權人能趕走永久居住權人嗎?下面就跟著楹庭律所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專業從事行政訴訟及徵徵地拆遷相關的刑事訴訟等法律事務,具備豐富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房產糾紛民事訴訟經驗。執業以來,代理、諮詢土地徵收、房屋拆除、土地權屬爭議、土地侵權及房屋買賣、房產抵押等房產糾紛類案件遍布 28個省、直轄市上千起,涉及資產達數億元人民幣,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產權人能趕走永久居住權人嗎?業主不能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人有權使用房屋如協商不成,可報警解決或訴訟解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享有佔有和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中​​規定,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此外,根據租賃原則,即使業主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影響

租賃合約的效力,即居住權人仍可繼續居住使用房屋,業主和第三人不得隨意趕走居住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依照合約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可諮詢楹庭律師一對一在線諮詢。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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