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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但是否必須透過生效判決確認才能單獨提起賠償訴訟在楊與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相關判決意見:
楊在房屋拆遷後,就地方政府行政強制、行政賠償一案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行政強制一案,一審作出判決確認當地政府強制拆遷違法,二審法院以同樣理由維持原判但在行政賠償一案中,一審法院以一審期間的違法侵權事實未經生效判決確認為由,駁回了楊的訴訟請求,避免司法程序空轉;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二審權判決期間的行為已被提起訴訟,但已被提起訴訟索賠還可透過維護索賠
楊不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人民法院實質解決行政爭議的原則和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賠償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請求行政賠償的,應依法對其賠償請求作出實質判決。
企業拆除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業領域:各類房屋及養殖場等建築物構築物被認定為違法建設(違章建築)的維權、公司、企業、廠房、養殖場徵收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農村土地徵收與房屋安置補償、行政協議等方面的法律服務。代理的範圍涉及北京、上海、天津、雲南、貴州、四川、重慶、新疆、青海、甘肅、吉林、遼寧、山東、河北、河南、湖北、湖南、陝西、安徽、江蘇、浙江、江西、廣東、福建、海南等地區。
本案中,一、二審法院駁回楊某訴某區政府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是變相剝奪當事人共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合法權利
至此,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但同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
因此,是否與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一併提出行政賠償,應當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而不應強制要求其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後才能進行賠償之訴
事實上,前述規定自然可以保證當事人盡可能快速、有效率地獲得行政賠償,但根據筆者的經驗,這種方法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
在筆者實際參與的案件中,常常會有當事人疑惑,為什麼不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中一併提起賠償其實這些案件多是徵收拆遷案件,不只是快在不同的案件中,律師需要根據案件的性質,考慮當事人利益大化的核心目的,確定不同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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