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介紹 更多》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所人員 更多》
來訪地址 更多》

徵地拆除糾紛解決中的協調與裁決

首頁 >> 楹庭資訊 >> 法律資訊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0 | 閱讀次數:439

土地徵收關係到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衝突和利益平衡,對社會影響深遠,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引起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可估計的影響。所以具體到解決徵地拆遷糾紛中,不僅要依靠訴訟的手段,更要重視利用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來引導被徵地民眾透過法定管道和諧化解徵地矛盾。
協調制度以土地管理法規、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兼顧合理性審查。協調原則必須貫徹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即使是裁決機關受理了裁決申請也應當先行組織協調,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即發生法律效力;當協調達不成一直意見時,依法進行裁決。這一制度的確立主要體現在以下規範性文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1月1日實施)第25條第3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2002年1月1日實施)第15條第1款規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起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又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徵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3號),也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原則、協調裁決的範圍、協調的依據與內容、協調裁決、協調和裁決機制等等。並要求各省廳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爭取省政府的支持,盡快建立這一制度,並提出將推行這一制度,要求各省在2006年年底前必須制定《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解決辦法》。
可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解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確立的專門制度,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於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享有如下的權利:在擬定的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時有提出意見的權利,在安置補償方案報批並公佈後有尋求救濟的權利,及對安置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先向縣級以上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裁決不對經依法批准的徵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複議和訴訟,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雖然,目前在徵地拆遷糾紛的解決問題上仍有許多缺漏,但是協調裁決制度的確立,確對和諧化解徵地拆遷矛盾發揮著重要作用。具體到實際案件處理中,無論是徵地拆遷方,還是作為被徵地的我們都應在政府主導的框架下,積極靈活的運用這一制度,及時的使徵地補償安置事項得到圓滿的解決。

相關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