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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正在熱烈的進行著土地確權的工作,作為首先試用區域的農戶們早已在第一時間取得了土地確權的有關證件。但是,土地確權工作上也存在著許多問題,特別是地基的繼承,拆除補償等事情非常突出。根據已知,之前許多人為了可以獲得城市地區的補貼,或是因為工作或學習等原因,把農村戶口改為了城市戶口。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地基是屬於農村農民或個體戶作為居住地點所擁有、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是用來給農戶提供住宿需要從而分配給他們免費運用的。
事實上,當碰到農村拆遷的時候,通常會藉助農戶自我管理的方式去掉「戶口遷出人員」的徵收補償權益,並且在實際案例中的確有許多「戶口遷出人員」無法得到徵收補償。因此,面對這種情況,針對早已不是農村戶口的農戶來說,如果自己地基上的建築拆除到底能不能獲得拆除補償?

一、對地基上附著物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中表示:「政府為了維護大眾的利益,可依法進行土地徵收或徵收使用且提供補償」、「土地徵收之後,以所徵收土地原來的用途為基礎提供補償」。 《物權法》中表示:「為了滿足大眾的需求,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按照法定流程對集體土地,單位、個體所有的建築以及其餘不動產進行徵收。
如果是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就需要根據法律規定賠償足夠的徵收金,安置補償金,地上附著物以及農作物的補償金等,要保障拆遷農戶們的社保,使他們的生活品質有保證,他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如果是徵收單位、個體的建築物和其餘不動產,就需要根據法律提供相應賠償,使拆遷戶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如果是徵收私人房屋,還需要使拆遷戶的住宿環境有所保證。 」

一般來說,地基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種補償不看戶口種類,不管是農村戶口或者是城市戶口,只需要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人或繼承人,均能夠得到房屋拆遷補償金。
二、宅基地的補償
農村地基補償與房屋拆除補償是分開補償。 「分開補償」就是說地基補償與地基上附著物的補償分開。對於地基的補償屬於農村集體,由村莊集體分配。現有土地管理法中規定,針對地基的補償方法是管理部門以當地實際情況為準決定,大致有兩類情況:第一類是金錢補償;另一類是置換補償,也可以說是另外提供地基。

例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除管理辦法》中要求:「拆除房屋可透過金錢補償或分配房屋,條件允許也可以提供地基。」地基補償價格以當地普遍房價為基準,地區政府以特定時段、特定地區內一般商品房的評論價格、城市發展計劃等整體決定。拆除中確定的地基大小需要法律審批,且不能超出控制的範圍。
房屋重置成新的價格指的是在特定時間段、特定範圍中被拆遷的地基重新調控到新的均價,當地政府根據前面所說範圍中農村房屋狀況確定調控標準,一般控制在每平方米400-700元左右。每戶分配面積控制在100-150平米,地方政府以地區農戶的經濟狀況,住宿條件等決定最終標準。因此,當面臨徵地拆遷時,地基的補償和房屋補償不可混為一談,並不是說房屋有了補償那麼地基就可以不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