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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六條,是關於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層級監督與指導的規定。加強對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和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有利於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確保本條例的正確實施,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如此,但是如果對徵地拆遷補償不滿意?別指望「上下級監督」!那樣只會延誤了訴訟時效,錯過維權最佳時機。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六條關於「上下級監督」的規定。
上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層級監督。
1、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因此,要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防止損害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首先必須重視並加強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為此,除了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外,還應充分重視和運用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

2、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楹庭拆除團了解到,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這就為上級人民政府針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監督提供了製度保障。
3、據此,本條第一款明文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從監督的形式來看,該款規定的上級人民政府的層級監督,既包括主動進行的檢查、考核和個案監督,也包括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的舉報進行核實、處理,還包括對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六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處理。
4、從監督的結果看,上級人民政府發現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改變或者撤銷市、縣級政府作出的不決定的決定。
5、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六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行政複議案件,複議機關應依行政復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引。
1、根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保障。
2.因此,楹庭認為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提高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品質和效能,有必要切實加強對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以及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楹庭了解到,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政府主管的規定。這就確立了國務院主管機關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機關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歸口指導的原則。
3、據此,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4.依此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承擔指導職責的主管機關應全面了解管轄範圍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情況,及時發現、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楹庭提示您:
雖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上級可以監督下級進行房屋徵收工作,但是不能把希望完全寄託在“上下級監督”方面,以至於延誤了維護權益的最佳時機。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間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