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行政復議效果不滿意該怎麼辦一、對行政復議抉擇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法規則的對行政復議抉擇不服的救助途徑只要這一項。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定的,有權在判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對行政復議抉擇不服的,應向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主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則: 公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子,復議機關抉擇堅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動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起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一起被告。 由法令、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復議抉擇有哪些:行政復議機關擔任法製作業的組織應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檢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擔任人贊同或許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則作出行政復議抉擇:(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現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抉擇堅持;(2)被申請人不實行法定責任的,抉擇其在必定期限內實行;(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現象之一的,抉擇撤消、變更或許供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抉擇撤消或許供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能夠責令被申請人在必定期限內從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a.主要現實不清、證據不足的;b.適用依據過失的;c.違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許濫權的;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