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諺有云,法則不保護權利上的睡覺者。很多被拆遷戶對此不是很理解:什麼是權利上的睡覺者? 舉個比方 不少被拆遷戶在向楹庭律師諮詢徵地拆遷問題時,都涉及到一個比較紮手的狀況——他們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遭受了不公正對待,甚至是房子被強拆,但由於種種原因,他們沒有當即採用法則辦法維權或許一直在猶疑。然後,這一拖就是好幾年。當他們最終總算下定決心採用法則途徑尋求律師協助時,得到的答復是:“對不住,晚了!” 甚至,有人此刻仍雲裡霧裡:“晚了?我們一大早就來律所了呀,你們這也沒下班,怎樣就晚了?” 在這種狀況下,一個躲藏的問題出現了:很多人忽略了申訴期限!下定決心維權卻被奉告太晚?維權期限過了 一、申訴期限是什麼? 申訴期限是行政訴訟法特有的一項準則,跟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時效很像,但申訴期限更為嚴厲,在民事訴訟法中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仍是能夠申訴的,只是對方能夠建議訴訟時效已過進行抗辯。可是在行政訴訟中,一旦過了申訴期限法院就不會受理本案件,或許受理後法院發現過了申訴期限會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則規矩房屋、土地徵收與補償的主體只能是政府,因此,被拆遷戶提起的訴訟只能是行政訴訟。當被拆遷戶以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法則賦予被拆遷戶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可是這個權利是有申訴期限的。一旦過了申訴期限,基本上宣告法則途徑維權這條路結束了,這時候不要說是律師了,神仙都力不從心。 二、申訴期限的幾類現象 本文所述拆遷行為代指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行政機關作出的各類行為,申訴期限從最終行政機關作出的和拆遷有關的行為開始核算。 ①一般現象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矩,公民、法人或許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許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則還有規矩的除外。 假設拆除行為作出後,對方奉告了你申訴期限,你又知道拆遷行為現已發作,那麼這時候申訴期限就為6個月,你有必要在這6個月向法院提申訴訟。下定決心維權卻被奉告太晚?維權期限過了 ②未奉告申訴期限的現象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的說明》第六十四條規矩,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許其他安排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許其他安排知道或許應當知道申訴之日起核算,但或許從公民、法人或許其他安排知道或許應逾假設拆遷行為作出後,對方沒有奉告你申訴期限,但你知道拆遷行為現已發作,這時候申訴期限從知道申訴期限開始核算6個月,可是需求注意的還有一個約束,就是再怎樣算也不能逾越知道拆遷行為的一年。也就是下圖的交集部分。下定決心維權卻被奉告太晚?維權期限過了 ③不知道行為內容的現象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的說明》第六十五條規矩,公民、法人或許其他安排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申訴期限從知道或許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核算,但最長不得逾十六條第十六條規矩的第二條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矩,因不動產提申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逾越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逾越五年提申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假設拆除行為作出後,你不知道拆遷行為發作,那麼申訴期限為從知道拆遷行為後的6個月。但這時候也有一個約束,就是不動產申訴期限不能逾越20年,其他案件不能逾越5年。也就是下圖的交集部分。下定決心維權卻被奉告太晚?維權期限過了下定決心維權卻被奉告太晚?維權期限過了 最終請銘記: 拆遷維權要趁早,申訴期限要記牢,猶疑一再空著急,早點諮詢早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