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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徵收土地,有6個原則性要求,一個也不能違反!
一、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徵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是用於商業開髮用途的情況,就不是徵收土地的法定理由。
二、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
也就是說徵地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

三、必須依法取得批准。
徵收基本農地、基本農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依相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徵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四、必須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楹庭拆除團是這樣認為的。徵收土地的,依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徵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特別規定。

五、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楹庭認為,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並接受監督。
六、若侵占、挪用徵地補償款,應受法律懲處。
徵地款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 《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款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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