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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過渡協議,還沒正式簽署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方就派人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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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7-23 | 閱讀次數:424

文章導讀:簽了過渡協議,還沒正式簽署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方就派人強拆?

一、基本案情

拆除方與金某僅簽訂了過渡協議,金某拿到了補償款,在尚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就派人把金某的房屋拆除了。

拆遷方觀點:1.根據X區政府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過渡協議》約定,領取了拆遷過渡費和獎勵金,將房屋交付給X政府後,即喪失了房屋所有權,金某以房屋被拆毀為由提起訴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2、涉案《拆遷過渡協議》已經明確約定對金安置某未存在標準、未就存在補償的標準、未存在標準、未存在標準、未存在。

法院觀點:本案X區政府,既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並無不當。

簽了過渡協議,還沒正式簽署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方就派人強拆?


二、法律觀點

1、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或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即使在被徵收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徵收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政府徵收作為物權變動的特殊形式,因徵收決定的作出而直接導致物權變動。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徵收補償工作完成前,仍應保障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佔有權益,被徵收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予以強制執行。即徵收土地和房屋除應遵循「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外,還應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執行)」的原則,否則,被徵收人有權拒絕搬遷,徵收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之所以明確「先補償、後拆除(執行)」原則,根本目的在於保障被徵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徵收後,獲得安置補償前的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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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楹庭拆遷團了解到,通常被徵收人獲得安置補償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徵收機關與被徵收人就安置補償達成協議並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徵收機關開始按照安置補償協議主動履行相關義務;二是在與被徵收人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徵收安置機關根據徵地,補償實務上存在徵收機關與被徵收人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主動將土地或房屋交徵收機關處理,徵收機關據此採取的拆除行為不屬於強制拆除範疇,該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是基於被徵收人認可安置補償後的自願處分行為。

4、房屋征收补偿的过渡条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后获得实际安置之前,双方当事人关于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过渡费用的具体安排,不同于作为征收补偿主要内容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等主要条款,楹庭拆迁团认为,过渡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仅有过渡条款的过渡协议不能替代整体的安置补偿协议,过渡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交由征收机关拆除的内容,必须与明确约定征收补偿主要条款的安置补偿协议结合后,方可作为征收机关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仅就过渡问题签订的过渡协议,即使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的内容,在征收机关完成安置补偿工作之前,也不能作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据。

5、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簽了過渡協議,還沒正式簽署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方就派人強拆?


楹庭提示您:

本案中,仅签订过渡协议,不能作为拆除被征收房屋合法依据。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拆就违法。在实践中,协议签的时候,写的补偿是多少,最终得到的就是多少。面临拆迁要保持清醒,要以协议内容为准。如果口頭承諾,就要求寫在拆除補償協議裡,否則堅決不能簽。因為口頭承諾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您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被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可以諮詢徵地拆除律師解決方案,或聘請拆除律師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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