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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受侵害,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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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7-09 | 閱讀次數:386

文章導讀:在實務過程中,我們常遇到相關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情況。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受侵害,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怎麼辦?

第一點、提起「履責之訴」的5個條件

1、他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並且行政機關明確予以拒絕或逾期不予答覆。

2、他所申請的事項具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這種請求權基礎可以產生於或基於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機關的保證、某一行政契約。總之,要求行政機關依照其申請作出一個特定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定權利的依據。

3、他是向一個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管轄權是行政機關活動的基礎和範圍,行政機關應在執行法定任務的同時遵守管轄權的界線。楹庭拆除團了解到,這種管轄權既包括該行政機關是否主管申請人所申請的專業事務,也包括同一專業​​事務中不同地域、不同級別的行政機關之間對於管轄權的具體分工。向一個無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隨意提出一個申請,即使該行政機關予以拒絕,也不會使申請人當然地獲取了訴權。

4、他申請行政機關所作的行為應當是一個具體的、特定的行政行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沒有外部效力的內部調整或不是針對他個人的一般性調整,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

5.行政機關對於原告申請的拒絕,可能侵害的必須是屬於原告自己的主觀權利。在原告不具備主觀權利的情況下,即使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個體也未必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受侵害,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怎麼辦?


第二點、提起「履責之訴」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1.《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由此,我們可將此類以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為由,而提起的訴訟稱之為「履責之訴」。履責之訴不僅能確認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還可以進行調查取證。

2、所謂“請求履行法定職責”,就是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的必須是法律、規章明確賦予行政機關對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責,而“請求應為行政處分”則強調,所請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履責行為,只能是其對外部作出的具有調整性的行為。

3.行政不作為不僅包含不予答覆及拖延履行,還應包括行政機關明確拒絕履責的行為。對於實務中最常見的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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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主動行使權力而產生的職責;二是依相對人的申請而產生的職責。針對二者職責來源的不同,在提問時應注意區分所應舉證的內容也有所不同。楹庭認為對於依職權產生的情形,提起履責之訴時,應證明行政機關已知曉待履責事項且未實施相應行為。對於依申請產生的情形,提出請求時請證明權利人已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因為提出申請是構成行政不作為的必要條件。

5.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下,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47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效訴訟期間,應當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實務當中主要有以下情形:(1)法律規定了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而行政機關未在該期限內履行職責,權利人應在其履行期限屆滿後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2)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履責的期限,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後兩個月內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訴;(3)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就此可以立即起訴。

6、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可視為其已放棄自身的行政權力,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其權限已轉移給司法機關,法院確定其應履行義務的內容,也屬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正當行為。所以,經法院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時,可在判決中明確行政機關的具體履責內容。但是,如果法院在案件事實尚不明確或行政主體還有裁量權時,法院只能以闡明自己法律意見的方式,以此指導行政機關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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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強拆,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別透過信訪、檢舉等方式錯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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