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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除方請來評估機構,只能依評估結果補償?不!你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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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6-24 | 閱讀次數:275

文章導讀:徵收拆除方請來評估機構,只能依評估結果補償?不!你可以拒絕!

1.在實務上,被徵收人常面臨徵收方單方面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從上述規定楹庭了解到,我國法律賦予了被徵收人自主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確立了被拆遷人在選擇評估機構過程中的主動權。徵收方直接指派的行為是明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這項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從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0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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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估的目的在於真實反映房地產的真實價值,以達到合理公平的補償,而如果評估報告做出時間較長,市場變化較大,不能真實反映其價值,被徵收人可要求重新評估。

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及時申請複核,也可請律師介入評估程序和參與談判。

4、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限≠評估報告有效期限。千萬不要將評估報告中的「應用有效期限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理解為「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就是一年」。被拆遷人要在收到評估報告的10天內申請複審。如對複審結果不服,可諮詢對拆遷評估有深入研究的律師,採取合適的方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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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怎麼辦?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自評估日起核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評估申請。

(2)申請覆核評估的,應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收到書面複審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複核。楹庭拆除團了解到,在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審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3)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拆遷人可以請專業的拆除律師介入評估,雙方各自帶著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就評估的細節、評估結果和補償金額進行協商。

徵收拆除方請來評估機構,只能依評估結果補償?不!你可以拒絕


楹庭提示您:

各地的徵地拆遷政策和安置補償標準不同,徵地項目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您沒有與該政府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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