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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先生的房屋被偷拆強拆,面對黑暗中的違法強拆,該向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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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5-22 | 閱讀次數:694

文章導讀:強拆偷拆等非法拆除事件時有發生,不僅侵害了被徵收人被拆遷人的房屋財產權益,更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今天我們透過一個2018年的「強拆偷拆」典型案例,聊聊房屋被偷拆強拆,該向誰索賠?

第一部分:案例故事

常聽說有這種現象,拆遷戶的房子被偷拆了,哪一方都不承認,不願意承擔責任。在2016年11月,家住在鄭州的安先生也遇到這類事情,安先生在沒有談妥補償事宜之時,他的房屋突然被偷拆了。不知該起訴誰?安先生曾以鄭州市人民政府為被告起訴,並被法院駁回。但是下發過「拆除通知書」的龍王辦公室又不具備主體資格,並且一直不承認實施了偷拆行為。經過法院的查明事實,最後推定出被告,拆除戶獲得勝訴。這個案子有非常典型的意義,既能遏制偷拆強拆的非法行為,維護被拆遷人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又為以後的相似案例提供審判依據。

安先生的房屋被偷拆強拆,面對黑暗中的違法強拆,該向誰索賠?


第二部分:與本案有關的法律規定

1、關於航空港區管委會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安雲堂房屋被拆除係因實施園博園計畫建設所涉土地徵收,拆除行為由龍王辦事處組織實施。安先生的委託代理人汪慶豐律師、陸迦楠律師認為,航空港區管委會辯稱涉案土地徵收已完成,村委會有義務交付淨地,但龍王辦事處及龍王辦事處龍王村委會均不具有徵收土地的職權,其所作決定均係為配合航空港區管委會完成土地徵收。同時,龍王辦公室是航空港區管委會的派出機構,航空港區管委會擁有省轄市級政府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承擔區域內社會管理職能,是具有行使政府部分職能的行政機關,為其轄區內組織實施徵收土地的主體。本案中,龍王辦事處沒有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故其拆除安雲堂房屋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航空港區管委會承擔,航空港區管委會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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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均有享有補償安置的權利。航空港區管委會所主張的集體土地的徵收對象為村集體有失全面,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航空港區管委會在未與安雲堂達成拆除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即強行拆除了其房屋,並且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強制拆除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應當認定其拆除行為違法。綜上所述,航港區管委會拆除安雲堂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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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對於違法偷拆強拆行為,誰是被告?向誰索賠?

1.爭議焦點(1)誰拆了安先生的房屋?

航空港區管委會認為:管委會的下屬龍王辦事處雖對安雲堂下發過書面拆除通知,但沒有實施拆除行為。航空港區管委會也沒有授權或委託其他主體實施拆除行為。被拆除人安先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龍王辦事處,或者航空港區管委會對其房屋實施了拆除。由於龍王辦事處下發的「強制拆除通知書」並沒有實施。若認定航空港區管委會為適合被告,缺乏事實基礎。

安先生的房屋被偷拆強拆,面對黑暗中的違法強拆,該向誰索賠?


2.爭議焦點(2)無人承認的強拆行為,該由誰來負責?

(1)、房屋被偷拆之後,安先生曾以鄭州市人民政府為被告起訴,經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航空港區管委會擁有省港轄市級政府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承擔區域內社會管理職能,龍王辦事處的行為應當以航空區管委會為被告。

(2)、楹庭認為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對公民的重大財產權利造成嚴重影響,無論從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應至少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實施。從實施情況來看,集體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進行,而辦事處、村委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都是縣級政府統一組織指揮下進行的,這些行為從法律上應視為委託,由縣級政府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如果不這樣認定,會助長違法強制行為,造成被拆遷人索賠的困難,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因此,讓至少縣級政府承擔責任,是社會的需要。同時能保護被徵地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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