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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哪些情況法院可以立案?不立案怎麼辦?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1、《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有其他錯誤的,應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楹庭拆遷團了解到,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

第二部分:法律解析
1、民眾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
解讀:【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的陳述不恰當,應為「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所謂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主要指以下四項:①所訴行政行為是可訴的行政行為(註:訴前須經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未經行政復議,不屬於可訴行政行為);②起訴人與該行為有利害關係;③起訴未起訴期限;④請求合乎規範的要求。
【行訴訴請寫二要點】訴請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往往決定受理與否及成敗。楹庭認為規範寫作行訴訴請有二個要點:一、先確定所訴案件的類型,二、再按案件類型的判決結果確定訴請。確定案件類型以及訴請的依據是:法發[2004]25號文即《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和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此乃行訴秘籍,建議實務工作者熟讀。
2、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先予立案。

解讀:「一律接收起訴狀」的規定很[讚]。建議行政起訴人及其代理人:①當面起訴的,索取「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②書信寄交的,寫清材料清單保留好回執。 (註:立案法官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是新法第51-2款規定的應有之義)
起訴狀內容或資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一次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資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解讀: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或有其他立案瑕疵的,建議立案法官及時給予立案,「惡人」讓行政法官去做吧。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楹庭提示您: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在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時,當事人應該積極主動地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查詢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向專業的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不要因延遲時效,而錯過維權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