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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補償不合理,安置補償遲延,法律如何規定?實踐中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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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5-07 | 閱讀次數:411

文章導讀:對於安置補償不合理,安置補償遲延,是被拆除人常見的問題。對於這點,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我們聊聊這個話題。這個問題主要包括四個部分。

1、時點、評估時點和補償時點的關係。

討論徵收與補償關係,必然要討論徵收時點、評估時點和補償時點的關係問題。從某個層面看,國家徵收公民私人房屋,本質上是國家對被徵收人房屋“強制購買”,補償是政府強制取得私人不動產的對價。有些國家也的確是以「強制購買」方式進行「徵收」。實踐中,多數被徵收人關注的並不是是否因「公共利益」而徵收等「上游」問題,而是更關注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等「下游」問題。以公平合理市價補償原則決定後,以何時點的市價作為補償基準,就成為較關鍵的問題。對此,《徵補條例》第19條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第10條均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對絕大多數的被徵收人而言,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補償基準,能夠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

2.徵收決定公告多年後,沒解決安置補償。

但實務中,少數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間隔時間過長,有的評估時點和補償時點甚至相差數年之久,以致如何補償成為案件爭議的主要問題。楹庭拆除團發現在實務中,市縣級政府未及時簽訂補償協議或做出補償決定的原因很多:有的因為市縣級政府建設項目用地需求不迫切或者沒有項目;有的因為安置補償資金不到位無力補償;有的因為徵地後建設規劃有所調整;有的因為徵收行為本身不規範引發訴訟以致補償問題被擱置;有的因為被徵收人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補償要求,徵收單位依法履職不力;還有個別以拖待變,最終造成在徵收決定公告數年後,安置補償問題仍未得到解決;有的則經過曠日持久的複議、訴訟,最終仍未有效解決補償問題。

安置補償不合理,安置補償遲延,法律如何規定?實踐中如何判決?


3、不同案件,不同對待。

對這些特殊案件的裁判只能因案而宜:既不能一律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評估價格作為補償的基準,否則可能會顯著降低被徵收人的住房保障條件,背離《徵補條例》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但也不能一律以法院裁判時的市場價格作為基準,否則必然造成賠償

4.解決遲延補償問題的幾個方式

對於不同原因造成的遲延補償問題,應相應作出不同安排。具體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方式:

(1)補償雖然可以適當滯後但仍需在合理期限。對「合理期限」的判斷,必須綜合建設項目範圍大小、被徵收房屋是否仍由被徵收人正常實際使用等因素綜合判斷。如無其他正當理由,合理期限可參考《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26條有關「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即市縣級政府一般應在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解決補償問題;對未依法公佈房屋徵收決定的,可以自向被徵收人徵收之日起被徵收。

(2)解決補償問題的方式,既可以是簽訂補償協議,也可以是作出補償決定。若被徵收人自願接受補償方案和補償內容,則透過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方式解決補償問題;如果無法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市縣級政府一般應在1年內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以書面形式確定補償內容和補償金額,並送達被徵收人。

安置補償不合理,安置補償遲延,法律如何規定?實踐中如何判決?


(3)補償決定所確定的補償內容應明確具體,並依法送達,能夠即時實現;被徵收人領取補償後仍不滿意的,仍可以透過行政訴訟等方式依法主張權利。之所以強調必須製作和送達補償決定,是因為補償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對徵收單位和相關其他行政機關而言,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對被徵收人而言,其被徵收房屋的安置補償問題,已經通過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確認並固定,可以隨時實現安置補償權利。徵收補償決定作出後,被徵收人不領取補償內容的,市縣級政府一般應依法辦理相關提存等手續,並書面告知被徵收人領取補償款項、使用安置房屋等,以避免相應不動產價格波動的風險。被徵收人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徵收機關對在訴訟等相關期間內被徵收財物價格上漲而形成的損失不承擔補償責任。楹庭拆除團了解到,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或徵收補償協議所確定的補償金額和其他內容有異議,不能因此而阻礙徵收實施。房屋徵收部門也應加強宣傳引導,說服教育被徵收人先行領取補償,告知被徵收人先行領取接受補償的內容,只是意味著對行政決定的尊重,並減少相應可能的損失,其仍然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雙方有爭議的內容。而如果市縣級政府本身存在過錯,造成1年內既未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又不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且被徵收不動產價格明顯上漲,仍以公告時點作為補償時點明顯不公平的,可以考慮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或者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時點明顯不公平的,可以考慮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或者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時點。

(4)對市縣級政府在合理期限內所做的補償決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宜以裁判時點作為補償基準時點。考慮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工,即使人民法院認為補償決定遺漏相關內容,也不宜從根本上否定行政機關對補償時點的認定,而只宜在裁判時適當予以調增。人民法院撤銷補償決定,責令市縣級政府重新作出的,對補償時點的確定,仍屬於行政機關裁量的範圍,其只要不嚴重背離相對合理的期限,一般仍宜參考徵收公告時點的評估價格,以免造成整個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人補償標準的不公平。法院撤銷補償決定時,也可作出部分撤銷判決,維持合法的補償內容,並責令市縣級政府支付或提存合法的補償內容,以避免當事人勝訴後,卻因不動產價格上漲而產生新的損失。

(5)對市縣級政府超過合理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未予補償,又不能證明被徵收人同意延期協商補償的,人民法院可將實際作出補償決定的時點或者雙方協商的時點作為評估時點。市縣級政府嚴重違法,在無徵收決定、無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惡意違法強制搬遷,且長期拒不解決補償問題,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甚至可以考慮以一審審理時點作為評估時點。惟如此,才能讓違法徵收具有被懲戒性,才能讓違法者承受代價,才能透過司法審查倒逼政府依法徵收。此類案件需要對原時點評估內容進行調整時,要綜合考慮「評估目的的準備實現日」與「評估目的的實際實現日」之間的差距:即既可以由原評估機構出具補充報告,將期間的價格上漲或下降進行說明,並做相應調整;也可由原評估機構對審核調整出具。

安置補償不合理,安置補償遲延,法律如何規定?實踐中如何判決?


楹庭提示您:

如果您面臨徵地拆遷,一定要保持清醒,無論如何都要以協議內容為準。如果可以口頭承諾,那麼就要求寫在拆除補償協議裡,否則堅決不能簽字。因為口頭承諾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您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麼做呢?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如果您沒有與該政府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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