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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土地徵用補償款糾紛引發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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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26 | 閱讀次數:508

 一、膠葛的主體

 從村莊土地徵用補償款膠葛案件的主體看,村莊土地徵用補償款膠葛首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 與城鎮職工、居民成婚的村莊婦女,由於受戶口辦理的束縛和傳統婚俗觀念的影響,婚後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其子女也難上城鎮戶口,而留在本村,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享受區別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及其他經濟權力,到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時分,村民小組款自然也就不分給他們;更多的情況是,出嫁女同樣嫁到村莊,故意不將戶口遷出,乃至將其子女的戶口上在本村,進而以戶口仍在本村為由,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

 2、村莊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 入贅女婿,受村莊風俗習氣的影響,雖戶口在本村,但絕大部分的村民小組透過「民主」辦法制定的村規民約,拒絕將責任田或徵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

 3、村莊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 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計劃和村規民約以其違反計劃生育為由不分給村莊超生子女徵地補償款,而超生子女則以其戶口在本村為由,要求應與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分配徵地補償款。

 4、鎮公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 有些鎮企業倒閉解散,對企業職工未作出善後處理,這些職工即沒有退休養老金,也沒有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和社保費,回到本村(戶口也遷回本村)後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徵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不贊同。

 5、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 這些人遷回老家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地址村回收,遷回居住時,其老家地址村民小組沒有分給他們責任田耕作,土地被徵用後分配徵地補償款時也沒有分給他們。

 6、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村莊的人員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 有的村民儘管戶口仍留在村莊,人卻終年在外務工或經商,全家也移居到城鎮生活,未在村里盡任何責任,當村上要分配徵地補償款時又回來央求其權力,這自然會引起村民不滿,村民小組往往也會不贊同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兒和去世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 嬰兒出生及村民過世時土地已被徵用,徵地款沒有分配,村民小組以嬰兒出生時土地已被徵用和分配徵地款時村民已過世為由拒不分給徵地補償款。

 二、爭議的焦點

 從徵地補償款的分類看,徵地補償款可分為土地補償費、組織補助費及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辦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矩:

 土地補償費歸村落集體經濟組織全部;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全部者全部。

 徵用土地的組織補助費有必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求組織的人員由村莊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的,組織補助費支交給村莊集體經濟組織,由村莊集體經濟組織辦理和運用;由其他單位組織的,組織補助費支交給組織單位;不需求統一組織的,組織補助費發放給被組織人員個人徵得被組織人員讚同後用於付出被組織人員的保險或許費用。

 當時,膠葛爭論的首要焦點是對土地補償費和組織補助費的分配有意見而引發的,尤其是個別村民在特別情況下能否分配土地補償費和組織補助費的現象,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膠葛產生的首要原因是,現在咱們對徵地補償組織費短少一個分配到農戶的詳細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徵地補償組織費的分配比較混亂。比方,有的全額到戶,有的部分留村、組,而留村、組的份額又各有不同;在發放的時刻上有的一次性發放,有的分若干年發放;在分配目標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髮放,有的按被徵用土地面積分配,有的徵到誰家的土地,補償組織費歸誰全部,沒徵到的一分不給。即便依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有田無戶口、有戶口無田等問題。

 三、處理辦法

 1、關於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現象:

 依據《婦女權益確保法》第30條:「村莊區別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贊同宅基地,婦女與男人享有平等權力,不得損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及宅基地等,應當遭到確保。」以及福建省實施婦女確保法的相關規矩,村莊婦女與城鎮男人成婚,戶口沒搬運,未能享有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地址村不得註銷其戶口,不得回收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全部的土地為其供給社會確保的權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平等的來源於集體全部的土地被徵用而取得補償的權力,對其分配徵地補償款的央求應予以支撐。

 2、關於村莊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現象:

 作為村民自治的產品,村規民約效能的發生有必要以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矩和不損害公民的底子權力為條件,否則就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而其關於入贅男人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權的規矩,恰恰違反了《憲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矩。

 因此,入贅女婿也與其他村民相同,有權參加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3、關於村莊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現象: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方針情況下出生的,經行政機關處分、閱覽後上戶,具有村民身份。但是這種村民身分上的瑕疵導致超生子女作為村集體成員與其他村民應當有所區別。否則,假設不加區別地對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概給予分配土地徵地補償款,無形中就成了對「超生行為」的鼓舞。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平等數額的土地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當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覓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力。

 因此,現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村莊集體組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抉擇。

 4、關於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現象:

 由於一些特別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不享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底子生活沒有確保。而根據《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關的方針規矩,土地是村民的底子生活資料和生活確保,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地址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他們的底子生活資料和生活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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