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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解讀《行政處罰法》,哪些機構可以設定行政處分?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本條是對其他規範性文件設定行政處罰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部分:法律解析
1.我國法制體系或稱立法體係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製定,地方政府規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省會市、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均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2.與這種立法體制相適應,我國法律結構呈現多層次框架,其構成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等諸層次。楹庭拆除團了解到,除此之外,還有眾多的沒有立法權的市、地、縣區的規範性文件等。實際情況是越往下的規範性文件越直接關係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即「越管用」。為了從立法上解決濫處罰這個問題,本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作了非常嚴格的限制: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第九條)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中對行政處罰有規定的,不能超越其範圍;(第十條)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不能超越其範圍;(第十一條)
(4)國務院部、委會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已有關於行政處罰規定的,不能超越其範圍;(第十二條)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會市、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則不能超越其規定的範圍。 (第十三條)
(6)本法也明確寫明了禁止性規定,即除以上規定之外,任何非上述機構一律不准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處罰,否則都屬違法。

楹庭提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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