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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處罰法》,已受行政處罰,為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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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25 | 閱讀次數:391

文章導讀:解析《行政處罰法》,已受行政處罰,為何追究民事刑事責任?本條是對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不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解析《行政處罰法》,已受行政處罰,為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二部分:法律解析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承擔的不同的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承擔。

給予行政處罰是當事人因違法而承擔的行政處罰的責任,與民事責任屬不同的法律責任範疇,但又是同一種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楹庭拆除團了解到,受到行政處罰之人同時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是特定的,即行為人因違法對他人造成損害。但要說明一點,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民事賠償責任首先是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可以進行調解,如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經法院判決,由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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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責任的承擔。

1.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從理論上應該是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情節、後果嚴重就構成犯罪了,為了不放縱犯罪,法律規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在將要進行行政處罰時,已經知道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了,可以直接移送有關部門起訴,進行刑事處罰,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反之已經進行過行政處罰的,則仍有可能進行刑事處罰。只是在進行刑事處罰時要考慮已進行的行政處罰。

2、此處要將行政處罰後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與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區分開來。行政處罰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同一事實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為;同一依據,是指同一法律依據。但實務上往往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定,即產生規範競合現象。

3.楹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的處理原則是: 1、同一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範時,應依據不同法律規範分別處罰。 2、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已經給予處罰的,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再科以同類處罰。 3、在給予其他各類的處罰時,可以考慮違法行為人已受到處罰的事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以後還會詳細論述)。

解析《行政處罰法》,已受行政處罰,為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楹庭提示您:

本文的大意是,如果因為受到行政處罰,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應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應負有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是獨立的,不能取代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開設公司、工廠、養殖場、商店、旅館、餐廳等企業的企業主,如果您受到行政處罰,對於處罰不服,或者您的合法房屋被拆除,又或者您的合法權益受到其他侵害,請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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