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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耕地,兩高新規5月18日起施行,這些行為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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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6-17 | 閱讀次數:125

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關於耕地的“遊戲規則”,徹底變了。
關於耕地,兩高新規5月18日起施行,這些行為要注意

以前因為執法有周期,發現得晚、處理得慢,有人鑽「追責時效」的空子——拖過兩年就安全了。但這次新規第三條直接堵了這條路:非法佔用耕地的行為,在耕地恢復原狀之前,視為「繼續狀態」。什麼意思?就是說你佔了一天沒恢復,追責就一天不過期。拖字訣,徹底失效。

更讓不少人措手不及的是,新規第八條明確規定:約定佔用耕地建房、挖砂、取土、買賣租賃耕地上的房屋等合同,一律無效。

那問題來了:新規還有哪幾條「高壓電線」?普通人怎麼避開這些雷?

楹庭律師來劃三個重點:

第一,刑事門檻。 新規第十二條:非法佔用並毀壞永久基本農地5畝以上,或其他耕地10畝以上,就構成「非法佔用農地罪」。注意,不是說非得蓋了高樓才算——基坑挖好了、基礎樁打完了,甚至只是挖砂、採石、堆垃圾導致耕地污染,都算「毀壞」。兩年內被罰過兩次,第三次哪怕只佔了2.5畝基本農田,照樣坐牢。

第二,行政機關有了「快刀斬亂麻」的權力。 新規第二條:行政機關命令你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你要是繼續施工,他們可以直接查封施工現場。法院明確支持。別指望“拖到過年再說”,拖一天,查封來的就快一天。

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訴訟期間只有15天。 新規第四條:如果你對「命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期限是接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錯過這個時間,法院可能連案子都不收。過去有人想著“等複議結果再說”,現在這條捷徑走不通了。

如果你手上有耕地上的任何建築物、設施,或是正在談一塊「便宜地」的買賣、租賃,請立刻做兩件事——

第一,打開當地自然資源局的官網或小程序,查一下這塊地的規劃性質。是不是基本農地?是不是一般耕地?免費查,幾分鐘的事。

第二,如果發現有任何違規佔用的可能,不要等,主動諮詢專業律師或當地執法部門。新規第十六條給了「自救窗口」:積極修復治理、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從寬處理,甚至不起訴。等別人找上門,那就是另一套劇本了。

耕地紅線不是一句口號。這次兩高用整整21條細則告訴你:保護耕地,不再是“罰點錢的事”,而是“要不要進去的事”。

別讓你的投資、你的自由,栽在一念之間的「我以為」。


以下是全文:

「兩高」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佈時間:2026年5月11日

2026年5月11日,最高法院召開記者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楊劍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餘雙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級高級法官閻巍出席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一級巡視員呂坤良主持。

為正確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4次會議、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將於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以下對《規定》所製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作簡要介紹和說明。

一、《規定》的製定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耕地保護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保障耕地安全和可持續利用的戰略全局出發,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強調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採取“長牙齒”的硬措施保護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嚴守耕地紅線,加強黑土地保護。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依法履職,在指導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依法及時公正辦理相關案件的同時,聯合製定了本司法解釋。

《規定》起草過程中,「兩高」多次進行專題調查,多次組織召開由專家學者、國務院部門有關同志、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土地執法工作人員代表等參加的研討會,先後徵求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院內相關部門、國務院的相關部門、中央農委會徵求的意見,並多次專門徵求法委員會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會同環資庭、民一庭、執行局,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本《規定》,以推進法律實施,統一裁判規則,規範司法行為。

二、《規定》起草的基本原則

《規定》起草始終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依法保護耕地提供司法保障。 「兩高」深入學習貫徹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嚴肅查處違法行為違規人員和事件,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的部署要求,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認真組織開展相關的司法保護紅線」的部署要求,堅決落實支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認真組織開展相關的司法保護部門

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實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兩高」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站穩人民立場,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好依法打擊非法佔用耕地行為與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的關係,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審查、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違法佔地查處職責的判決方式、行政賠償責任的確定、從重處罰、從寬處罰等方面進行規範和引導,在堅決依法打擊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同時,注重保障好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依法分類處置,努力實現案件辦理「三個效果」的統一。

第三是堅持社會共治,遵循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原則。進行耕地保護工作,需要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共同發揮作用。 《規定》起草中,「兩高」多次徵求立法機關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予有力指導,實際保障《規定》符合立法精神。同時,「兩高」廣泛聽取有關行政機關的意見,特別注意司法與行政管理的職能區分,監督、支持相關部門依法行政,透過明確非法佔用耕地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行政機關對新建違法建築的製止權、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等內容,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是堅持依法解釋和問題導向,積極回應司法實務需求。 《規定》立足體現民法典、刑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三大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精神,遵循立法本意,在現有法律規定範圍內,確保司法解釋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遵守司法解釋制定規範,並將實踐證明正確、有效、必要的處置方式和爭議解決方式納入司法解釋。 《規定》起草中,我們就耕地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專案調查,以回應實務需求,解決實務難題。對有分歧的法律適用問題,如命令限期拆除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混合過錯」的處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注重聽取各方意見,加強規範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切實為執法辦案提供統一、明確的裁判標準。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二十一條,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訴訟審判和檢察、執行等內容於一體的綜合性司法解釋,這裡重點介紹以下七個方面的具體內容。

一是明確非法佔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行政機關對新建違法建築的製止權以及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依法追究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第一,《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分兩款分別規定實施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在履行合理審慎的調查義務後,仍不能確定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主體的情況下,實際佔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處置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屬於依法應承擔非法佔用耕地法律責任的主體。第二,《規定》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以及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相關內容,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制止繼續施工的違法行為。第三,針對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確在耕地恢復至未被佔用的狀態之前,應當視為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繼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應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是明確非法佔用耕地合約的效力及相應法律後果,依法追究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對於涉及非法佔用耕地的合約效力的認定,《規定》結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佔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的,該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此類合約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是明確非法佔用農地罪的行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第一,明確了非法佔用耕地構成非法佔用農地罪的行為方式和數量標準。第二,明確了非法佔用耕地同時構成非法佔用農地罪、污染環境罪、非法採礦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競合適用規則。第三,規定了從重處罰和從寬處罰的情形。第四,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耕地領域有關職務犯罪的處理,特別是明確了同時構成受賄罪的,應當數罪併罰的處理規則。第五,規定了單位犯罪、反向行刑銜接以及多次實施非法佔用耕地犯罪數量、數額的累計計算等問題。

四是明確命令限期拆除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以及起訴期限問題,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第一,關於命令限期拆除決定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以及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問題,《規定》明確當事人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在接到法院判決之日起限令之限期拆除,直接向法院。第二,關於行政機關在命令限期拆除決定中一併作出罰款等決定時,如何計算起訴期限問題,《規定》進行了區分處理,即行政機關未依法告知就責令限期拆除行為適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十五日起訴期限的,結合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從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的角度出發,起訴期限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以及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例外情況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時,已經依法告知就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起訴期限的,鑑於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於特別規定,此時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起訴期限。

五是完善案件審理和裁判方式,明確執行標準,實際維護農民合法的用地權益。第一,對非法佔用耕地建設但用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若干情形,《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第二,針對撤銷命令限期拆除決定會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情形,《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命令限期拆除決定違法的同時,可以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規定》明確命令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後,有關部門對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作出調整,被告以相關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調整後的規劃為由,改變被訴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第四,對於當事人起訴要求行政機關履行違法佔地查處職責案件,《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並結合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就非法佔用耕地問題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查處作出,或者裁定法規定並依定審理第五,針對涉非法佔用耕地案件執行標準不明確的問題,《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執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時,應將維持或恢復耕地種植條件作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標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相關機構對是否已達到維持或恢復耕地種植條件進行評估。

六是科學劃分行政賠償責任,實現對行政機關的精準監督。實務中,部分行政機關因工作人員與他人惡意串通、審查申請資料不嚴格、第三人提供虛假資料等原因,導致當事人非法佔用耕地進行建設並因此遭受損失,對此,行政機關應承擔相應責任。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批准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確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七是明確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職責,強化公益訴訟檢察監督。針對違反法律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導致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提起公益訴訟,強化對耕地的全鏈條保護。

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進一步貫徹黨中央關於耕地保護工作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辦理涉及非法耕地、行政人員、刑事案件保護部門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佈時間:2026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5年7月23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4次會議、2025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審議通過,現已發布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2026年5月10日

法釋〔2026〕10號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5年7月23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4次會議、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為實際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依法辦理涉及非法佔用耕地行政、民事、刑事等各類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實施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依法應承擔非法佔用耕地行政法律責任的主體。

行政機關在履行合理審慎的調查義務後,仍不能確定前款規定的責任主體的情況下,以實際佔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處置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非法佔用耕地行政法律責任主體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決定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繼續施工,行政機關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予以製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條 非法佔用耕地的行為,在耕地恢復至未被佔用的狀態之前,應當視為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繼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應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土地管理法所作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在接獲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之日內依依十五日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在同一個行政決定中,對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一併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罰款等處理的,起訴期限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但行政機關在提起該行政決定時,依法告知令書限5967期的規定。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命令限期拆除決定,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規定,對非法佔用耕地建設但用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

(二)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對應當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作出命令限期拆除決定的;

(三)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拆除會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或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不能拆除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

(四)其他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的。

撤銷命令限期拆除決定會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命令限期拆除決定違法的同時,可以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命令限期拆除決定作出後,有關部門對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作出調整,被告以相關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調整後的規劃為由,改變被訴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

第六條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行政機關未履行查處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法定職責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確認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並結合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就非法佔用耕地問題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查處職責,或者依法作出補辦、完善手續、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留等處理決定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非法批准佔用耕地行為受到損害,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批准行為在損害發生和結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確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當事人約定佔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以及約定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內容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九條 佔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以及買賣、租賃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在確定財產返還、折價補償、賠償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 違反法律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導致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提起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耕地,改變被佔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毀壞:

(一)非法佔用耕地實施建房和其他設施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已形成,或建築物、構築物的基礎和底層結構已完成或地基施工完畢,或基坑已開挖完畢或基礎樁已基本施工完畢的;

(二)非法佔用耕地實施建窯、建墳、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設的;

(三)非法佔用耕地實施挖土、採石、採礦、取土等活動的;

(四)非法佔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廢棄物等造成耕地嚴重污染的;

(五)其他非法佔用耕地,改變被佔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毀壞的情形。

第十二條 實施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對於黑土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永久基本農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永久基本農地以外的其他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耕地,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以相應標準的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標準的;

(四)二年內曾因非法佔用農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佔用耕地,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十三條 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佔用農地罪,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採礦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非法佔用耕地的犯罪,依本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實施非法佔用耕地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在行政主管機關作出命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等行政處理決定後繼續實施相關行為的;

(二)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實施前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行賄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實施非法佔用耕地的犯罪,行為人積極進行修復治理,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七條 對耕地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耕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兩款規定的行為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多次實施非法佔用耕地的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二年內多次實施非法佔用耕地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數額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 對於實施非法佔用耕地的相關行為被不起訴、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法院執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時,應將維持或恢復耕地種植條件作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標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相關機構對是否已達到維持或恢復耕地種植條件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26年5月11日

2026年5月11日,最高法院召開記者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楊劍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餘雙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級高級法官閻巍出席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一級巡視員呂坤良主持。

問:黨中央要求“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請問在落實這項政策的過程中,檢察機關具體做了哪些工作、發揮了什麼作用?這些工作效果如何?

答:正如耿庭長所介紹的,今天發布的司法解釋是一個體現綜合履職、全面保護的司法解釋,是以最嚴密法治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製度成果,為統一法律適用、依法保護耕地奠定了堅實基礎。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嚴格保護耕地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法定職責,依法起訴非法佔用農地犯罪9800餘人,督促復墾被非法佔用、非法改變用途的耕地25.2萬畝,會同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開展專項工作,共同解決突出問題,形成保護合力,守牢耕地保護紅線。我向記者朋友介紹四個面向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刑事檢察職責,有效懲治非法佔用耕地等違法犯罪行為。自2023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非法佔用農地犯罪,嚴厲打擊在耕地上實施的污染環境、非法採礦等犯罪,促進對耕地的嚴格保護,保障糧食生產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檢察機關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對不起訴案件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形成對非法佔用耕地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合力。

二是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持續加強對涉耕地保護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重點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租賃(流轉)合約糾紛、耕地損壞賠償糾紛、佔地合約糾紛等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案件加強監督,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糾正。對於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戶等有取證困難、訴訟能力不足等情形的,依法支持起訴,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及合法用地權益。

三是依法履行行政檢察職責,有力促進土地領域依法行政。檢察機關部署進行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專案活動,推動解決突顯問題,加強耕地保護。 2022年至2025年底,共辦理相關領域案件4萬餘件。最高檢聯合自然資源部先後發布兩批土地執法查處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典型案例,健全行政執法及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守牢耕地保護紅線。

四是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實際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自2023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破壞生態環境及資源保護的公益訴訟案件1.7萬餘件,監督保護耕地46.87萬畝,督促繳納耕地修復費用16.05億元。最高檢察總農業農村部部署進行檢察公益訴訟助力高標準農地建設專案工作,與自然資源部聯合建立健全公益訴訟檢察與土地執法查處協作配合機制,推動加強對耕地保護相關問題的協同共治。

問:近年來人民法院採取了哪些司法措施來遏止非法佔用耕地的行為?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要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全力提升耕地品質。 2026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加強耕地保護,嚴守耕地紅線,堅決打擊各類破壞耕地違法行為,紮實推動農村亂佔耕地建房整治工作。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決扛起保護耕地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審判責任,依法懲治各類破壞耕地違法犯罪行為。

一是高度重視耕地領域案件審理工作。最高法院黨組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依法保護耕地工作,強調要深入貫徹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耕地保護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守牢國家糧食安全底線。同時,最高法院指導地方各級法院依法審理耕地保護領域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加大非訴執行審查工作力度,用好公益訴訟,切實維護土地資源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2020年至202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耕地保護領域行政案件23.98萬餘件、民事案件39.97萬餘件、刑事案件45667件,並辦結耕地保護領域執行案件14361件。

二是不斷完善裁判規則體系。最高法院將同相關部門不斷改善非法佔用耕地違法違規建築的處置政策,並制定《關於加強自然資源領域行政非訴執行工作的意見》等司法文件,出台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分別明確了破壞不同類型農用地的定罪量刑標準。 2025年5月6日,最高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真貫徹落實黑土地保護法的相關要求,加大對黑土地的保護力度。本次發布的《規定》,就非法佔用耕地行政、民事、刑事、執行等相關問題統一規定,細化規則,進一步織密了依法嚴厲打擊破壞耕地違法犯罪行為的法網。

第三是持續發布相關典型案例。最高法院高度重視發揮案例的警示教育、示範引領作用,透過發布相關典型案例促進增強耕地保護「人人有責,破壞擔責」的法治意識,助推完善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 2020年12月,專題發布8件耕地保護典型行政案例,該批案例從依法治理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土地復墾主體責任、基本農地的特殊保護、違法佔地行為行政處罰的追責期限等方面對耕地保護相關法律規範的適用性立場進行了闡釋,表明了人民法院對非法佔用行為行政處罰的標準零。 2024年1月,發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種案件類型,顯示了人民法院統籌協調刑事制裁、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等多種法律責任形式,堅持對農用地進行「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保護的鮮明司法態度。 2025年10月,又專題發布了4件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破壞耕地犯罪典型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以最嚴格製度、最嚴密法治堅決依法嚴懲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行為、牢牢守住耕地紅線、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的信心和決心。

問: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制度,《規定》第十條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又作了專門規定,請問對此有何考慮?

答: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護領域的生動實踐和原創性成果。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加強公益訴訟”。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條款,是落實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雖然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但在司法解釋中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作出專門規定,就是要進一步強調和發揮公益訴訟制度在推動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方面的職能作用。

特別是,耕地保護往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今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生態環境法典》第1075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0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地方人民政府或負生態環境檢察機關將深刻掌握和領會《生態環境法典》關於檢察公益訴訟的一系列新要求,結合司法解釋規定,聚焦涉及耕地保護的生態環境問題,持續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效能,更好服務美麗中國建設。

問:針對行政機關在履行合理審慎的調查義務後仍無法確定非法佔用耕地建設行為人的情形,《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將實際佔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處置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非法佔用耕地行政法律責任主體,請問耕地有何考慮?

答:在對非法佔用耕地行為進行行政執法的過程中,準確認定相對人是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前提。但違法佔用耕地行為不同於一般的違法行為,其時間跨度一般較長,行政機關查處時,建設單位或個人因註銷、死亡、故意逃避監管,導致行政機關無法確定建設行為人的情況比較多見,而在非法佔用耕地進行建設後,透過買賣、抵帳、贈與、租賃等方式將建設完成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交由他人佔有、使用的情況則更為常見,從而造成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人和實際佔有、使用土地人分離的情況,為行政處理相對人的確定帶來很大困難,並導致司法裁判標準不統一。對此,經過實際研究和與相關部門溝通,我們認為,在違法建設行為人不存在或不明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實際佔有、使用人或實際佔有、使用人能夠配合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處置,一般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如果實際佔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機關的依法處置行為,此時應對其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這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佔用土地的原因行為對當事人不具有可歸責性的情況下,其雖然對非法佔用土地行為不直接承擔法律責任,但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參照該條規定精神,實際佔有、使用土地的主體拒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處置的行為,區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一般意義上的阻礙執法行為,屬於拒不歸還非法佔用土地的情形,故可參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將其作為非法佔用耕地法律責任的主體。

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一般應當以其具有主觀過失為前提。我們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有關當事人在實際佔有、使用土地時,本就應當對土地來源的合法性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行政機關已明確告知有關當事人違法佔地事實並要求其配合處置的情況下,拒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處置的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過錯明顯。因此,對於主觀過失的非法佔有、使用耕地的主體,行政機關以非法佔地為由依法作出處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樣既可以打擊非法佔用耕地的建設行為,也能夠有效遏制逃避監管或者拒不配合依法處置工作等惡意佔地行為。

以上內容總結成一句話就是對於非法佔用耕地的建設行為「違建必處,拒執必究」。

來源:最高民眾檢察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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