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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為涉農民企撐起法治“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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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3-25 | 閱讀次數:687

從保護「三農」領域企業合法權益以及民營企業家權益的角度來看,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這5件依法懲治「三農」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具有深遠的法治意義和現實導向作用。楹庭律師經過分析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嚴懲權力尋租,重塑涉農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楊某、褚某等人在高標準農地建設、農機補貼等關鍵環節受賄,不僅侵蝕國家惠農資金,更導致資源錯配,使守法經營的民營企業在計畫承攬及補貼取得中處於劣勢。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此類職務犯罪,有力斬斷了「靠關係、走後門」的黑色利益鏈,降低了企業的製度性交易成本,確保真正有實力、守信用的涉農企業能憑自身優勢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讓民營企業家無需被迫捲入灰色地帶即可安心經營。
第二,強化資產保護,築牢企業發展的資金安全防線。丁某、董某、潘等人侵吞水利建設資金、移民專款及養老保險金的行為,直接導致相關工程項目款項被截留,極易引發工程款拖欠、合約違約等連鎖反應,嚴重威脅中小微涉農企業的現金流與生存安全。司法機關堅持“追贓物”一體推進,通過判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最大限度地挽回經濟損失,這不僅守護了農民群眾的“錢袋子”,也間接保障了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債權安全,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項目提供了穩定的資金環境。
第三,建構親清政商關係,提振民營創業家投資信心。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農業全產業鏈,彰顯了國家剷除「三農」領域腐敗土壤的堅定決心,向全社會傳遞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強烈信號。透過清除基層“蠅貪蟻腐”,明確了公權力的邊界,倒逼行政流程透明化,從源頭上壓縮了權力尋租空間。這有助於引導政企良性互動,讓民營企業家消除顧慮,敢於長期紮根鄉村、加大投入,在風清氣正的法治環境下共享鄉村振興的時代紅利。
以下是最高院發布的全文:
民族要復興,鄉村必振興。 “三農”工作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底座”,農業農村現代化關係中國式現代化全局和成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2026年是「十五五」開局之年,做好「三農」工作至關重要,要錨定農業農村現代化,紮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要求,持續深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醫保資金管理、養老服務等全國性整治項目,部署開展高標準農地建設問題整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從嚴懲處“三農”領域職務犯罪,強力懲治“蠅貪蟻腐”,助推反腐敗鬥爭向基層延伸、向群眾身邊延伸,讓群眾可感知、得實惠。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嚇阻作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件依法懲治「三農」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堅持依法從嚴懲處。 「三農」領域職務犯罪侵害廣大農民群眾利益、侵蝕農業農村發展根基,司法機關堅決依法嚴懲。楊某受賄案中,被告人身為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鄉村振興局副局長,在高標準農地、特色農業基地等項目建設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360萬餘元。褚某受賄案中,被告人身為農業機械管理局副局長、農業農村局副局長,在農機購銷補貼環節以權謀私,非法收受財物439萬餘元。兩人均被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顯了司法機關強力懲治「三農」領域職務犯罪的鮮明態度。
二是堅持全領域、全環節懲治。 「三農」工作涵蓋農業發展、農村建設、農民增收等多項重點任務,點多面廣,鍊長域寬。本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農業產業項目建設、農機購銷補貼、農地水利建設、農村「三資」管理、農民養老保險等領域,昭示了司法機關全領域、全環節懲治「三農」領域職務犯罪的堅定決心。
三是堅持追贓物一推進。侵吞、挪用農村集體資產、國家惠農資金、養老保險資金等犯罪行為,損害農民切身利益。對犯罪者依法從嚴判處的同時,加大經濟制裁力度,全力做好追贓物。本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對相關被告依法判罰金刑,並追繳犯罪所得,絕不讓犯罪者從中獲利,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加力懲治「三農」領域貪腐犯罪,強化系統施治、標本兼治,在剷除「三農」領域腐敗滋生土壤和條件上持續發力,為堅決打好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總體戰不斷貢獻司法力量。
依法懲罰「三農」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一、楊某受賄案-依法懲處農業產業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
二、褚某受賄案-依法懲處農機購銷領域職務犯罪
三、丁某職務侵占、貪污案-依法懲處農地水利建設領域職務犯罪
四、董某貪污、挪用資金案-依法懲處侵吞移民專款職務犯罪
五、潘某挪用公款案-依法懲處農民養老保險領域職務犯罪

一、楊某受賄案-依法懲處農業產業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23年,被告楊某利用擔任某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鄉村振興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何某等人在高標準農地、特色農業基地、冷鏈加工等項目建設審批、補助發放、工程承元等環節提供協助,非法農業基地、冷鏈加工等項目建設審批、補助金共攬核承元等環區提供協助,非法收受財物共獲360萬攬萬。
【辦理情況】
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楊某犯受賄罪,向銅梁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銅梁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以受賄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後,楊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農業產業項目建構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產業振興是鄉村振興的重中之重,對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建立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被告楊某身為扶貧開發辦公室副主任、鄉村振興局副局長,承擔依法推進農業產業項目建設的工作職責,卻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在高標準農地、特色農業基地、冷鏈加工等項目建設審批、補助發放、工程承建等鄉村物質節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產準財產業。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充分發揮刑罰震懾作用,為國家農業產業政策有效實施、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強力司法保障。
二、褚某受賄案-依法懲處農機購銷領域職務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被告人褚某利用擔任某區農業機械管理局副局長、農業農村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農業機械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農機銷售、獲取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39萬餘元。歸案後,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部分犯罪所得。
【辦理情況】
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褚某犯受賄罪,向洪澤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洪澤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褚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褚某具有立功、坦白、退繳部分犯罪所得等情節,以受賄罪判處褚某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併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七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後,褚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農機購銷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依法規範農機購銷市場秩序、提高現代農機使用率,是降低農戶經營成本、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加速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支撐。本案中,被告人褚某身為農業機械管理局副局長、農業農村局副局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農機購銷領域特別是農機購銷補貼環節,以權謀私,非法收受財物,損害農民切身利益,破壞農機購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懲處,有力維護農機購銷市場秩序,彰顯了司法機關護航鄉村全面振興的責任擔當。
三、丁某職務侵占、貪污案-依法懲處農地水利建設領域職務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4年,被告丁某利用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經濟合作社社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組織開展河道治理工程、平原治理項目等水利建設過程中,採取虛增補償對象、人員工資等手段套取村集體資金共計260萬餘元。 2016年,丁某在協助人民政府進行水利建設、退耕還林等計畫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補償款20萬餘元。歸案後,丁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
【辦理情況】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丁某犯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向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鑑於丁某具有坦白、退繳全部犯罪所得等情節,以職務侵占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四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併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後,丁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農地水利建設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水利是農業的命脈,農地水利建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基礎工程,具有重要戰略意義。本案中,被告人丁某身為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經濟合作社社長,系組織村集體開展農田水利建設的“關鍵少數”,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損公肥私,侵吞水利建設資金,不僅侵犯職務行為廉潔性,還破壞水利建設資金管理秩序。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懲處,有力震懾犯罪,並發揮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董某貪污、挪用資金案-依法懲處侵吞移民專款職務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23年,被告董某利用擔任某村某社社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協助某水電站移民工作組從事人口、房屋、土地調查登記工作過程中,採取虛增戶口等手段,騙取移民專款共計21萬餘元用於個人支出。 2014年,董某利用擔任某村黨分會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莊集體公共設施補償金2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歸案後,董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
【辦理情況】
甘肅省宕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董某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向宕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宕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身為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移民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利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活動,挪用營利借給他人進行資金。鑑於董某有坦白、退繳全部犯罪所得等情節,以貪污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三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後,董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侵吞移民專案資金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移民專款是保障移民群眾基本生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發展錢」。本案中,被告董身為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移民專款,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懲處,協助規範移民專款管理秩序,實質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潘某挪用公款案-依法懲處農民養老保險領域職務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4年,被告潘某利用擔任某村報帳員、黨支部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協助人民政府辦理該村養老保險資金代收代繳工作過程中,多次挪用代收代繳的村民養老保險金共計38萬餘元,用於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費,多次挪用三個月未還。歸案後,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
【辦理情況】
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向華容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華容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潘某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鑑於潘某有坦白、退繳全部犯罪所得等情節,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後,潘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農民養老保險領域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是農村老年族群的基本生活保障,是確保農民「老有所養」的重要惠民舉措,截留、挪用行為侵害國家社保資金安全,損害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本案中,被告潘身為村報帳員、黨支部委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民養老保險金,破壞養老保險資金管理秩序。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懲處,切實守護好基層群眾「養老錢」安全,為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來源:最高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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