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文章導讀:2019走過最難走的路就是你的套路,這句話對所有被拆遷者來說,無疑是感觸最深的。因為拆除情況複雜、利益巨大,涉及一個家庭、一個企業的未來,所以,基於常年在拆遷維權一線工作的經驗,楹庭為大家總結了10種常見的違法拆遷現象,看看你遇到過哪種?
一、要你搬遷,強拆你的房子,不給你看徵地批文和徵收公告,或者根本就沒有徵地批文。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我們常說的“徵收”其實是分為“徵”和“收”,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是收回,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徵”得後再繳納土地出讓金,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這個過程沒有徵地批文是不行的。當然基於這一點通常徵地都具備徵地批文。
二、拆遷前先“拆違”“拆危”,把好房子、好地段變成“危房”“棚戶區”。
1.每每遇到拆違、拆危情況,後面緊接在後的往往就是徵收拆除。不少徵收方以這些名義行強拆之實,以達到減少補償的目的,當房子被以各種理由認定為違章建築時,不少被拆遷人也自覺理虧,只好無奈的接受,實際卻不知道這是拆遷方人員慣用的伎倆和手段。所以遇到這種現像要先問專業律師,確定自己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如果真是違建,能否用補辦手續的方法避免被拆,獲得相應補償。
2.實務中,由於棚戶區房屋的價值可能比較低,補償的金額也可能會被拉低。所以,首先應該確定一下,自家被劃為拆除範圍的房屋,是否屬於棚戶區內的房屋。再看看拆除程序是否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有時候,會出現拆除方以棚戶房為由,隨便拆除房屋的違法行為。在被通知自家房屋所在區域,即將被棚戶區改造的情況下,應該提前拍攝房屋內外的照片,留存被拆前的證據。在房屋被拆除時,要拍攝拆除時的現場場景,請保存所有證據原件(照片和影片)。必要時可以打電話報案,同時錄音,作為被強拆的證據。

三、不徵詢意見,不進行聽證,不告知被徵收拆除方的法定救濟權利。
1.拆除聽證是指房屋拆除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聽取拆遷當事人對強拆有關問題陳述、申辯和質證的行為。那麼,沒有經過聽證程序,就能強拆嗎?楹庭拆除團的董國女律師辦的一個案子,因為徵收方沒有進行聽證程序,被判決「撤銷政府的徵收決定」。被拆遷人獲得勝訴。這個案例成為天津高等法院第一例撤銷房屋徵收決定案。
2.關於強拆,房屋拆除管理部門組織房屋強制拆除聽證會,在聽證會前7日就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通知書》。拆除人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除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並組織拆除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聽證結束後,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房屋強制拆除聽證參加人員包括拆除當事人、原房屋拆除裁決經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也可以邀請有關管理部門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參加。
四、讓你在空白協議上簽字,不給你安置補償協議原件。
不要輕易相信口頭承諾,正式的書面通知,證據效力要大得多。要保留拆除補償協議原件,拒絕在空白協議上簽名和按手印。如果怕不給你安置補償協議原件,可以在簽協議時用手機拍下協議,作為其中的一份證據使用。

五、補償前強拆暴拆,違反「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1.強拆暴拆、徵地拆遷程序違法、先拆遷後補償是典型的違法拆除形式。房子一旦被暴力強拆時,盡量拍照取證,主要拍領導以及強拆的過程等,對後續啟動法律程序,確認強拆主體、確認強拆行為以致申請國家賠償都很有幫助,一旦強拆已經發生,就不能挽回,此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才能盡可能地彌補損失。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3.徵地拆除程序違法也很常見,徵地拆遷前期,政府必須發布相應的拆除文件,文件中涵蓋拆除的費用補償,拆遷事件,以及農民的遷移安置事件等等。合法的徵收土地程序應包括:徵地情況告知、徵地調查確認、函告徵地狀況、徵地聽證告知、組織徵地聽證等。拆除方在實施強制拆除房屋之前,要履行以下法定義務,包括說明房屋被拆除的理由、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拆除方在實施強制拆除房屋之前要履行的義務等。

六、預簽協議陷阱,增加法律風險。
與徵收方簽訂“預簽協議”,至少有3個法律風險。包括權利救濟受到限制,協議履行風險,協議生效前不實際支付補償。
1、如果在沒有作出徵收決定以前,就與徵收方簽訂“預簽協議”,這種協議一旦生效,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如果補償款也發放了,緊接著就要面臨限期騰房搬遷,如果不搬,可能會被法院司法強拆。在正式的徵收決定作出以後,倘若別人對徵收決定不滿意,可以和徵收方協商條件,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然而作為已經簽訂“預簽協議”,拿到補償的被徵收人,就不能再因此事尋求法律救濟了。
2、騰出房屋,原有房屋被拆除,被徵收人需要有臨時居住的地方。所以說,安置過渡費是要給的。能否及時履行協議,能否準時給予安置過渡費都是需要面對的問題。
3.舊城區改造的意見中,徵收補償協議生效前,不實際支付補償款及提供房源。有相當多的徵收預簽協議項目,都是規定在預簽補償協議生效之前,不實際支付補償款和提供房源。
七、少批多佔,未批先佔。
我們在代理眾多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不少徵收方在「少批多佔」「化整為零」上做文章。
八、以公共利益徵地為掩護,實際用於商業開發。
1.在土地徵收中出現了一些濫用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不能以商業開發為目的徵收土地!必須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
2.《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施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九、以租代徵的非法行為。
「以租代徵」指擅自將農用地轉為興建地,每月付給被徵收人固定租金的行為。這種方式不僅規避了法定的農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也逃避了繳納稅款、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義務。 《加強土地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以「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透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責任人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十、用舊的法律、以前的補償標準、以前的法律文件矇騙被拆遷人,少給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徵收應該參考房屋徵收決定發布之日,同類房屋的市場價值來補償。土地徵收要確保農民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地綜合區片地價標準應3-5年進行更新。如果用以前的補償標準,對現在的徵收項目進行補償,可能會因此少給補償,從而損害被徵收拆除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在選擇評估機構和評估方式方面做文章。
1.根據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徵收補償應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
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城市土地和房屋的,市、縣人民政府應依照法定程序和內容來實施徵收拆遷,並且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不動產和其他涉案財產進行評估。
2、評估不動產價值時,應根據被徵收不動產的區位、用途等影響被徵收不動產價值的因素及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綜合選擇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對被徵收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評估結果,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償。在企業廠房、商店、賓館、餐廳等商家面臨徵地拆遷時,不僅要考慮到不動產等固定資產的評估,也要考慮到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問題。
3.房地產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其中的成本法評估方法,可以說補償是最低的。有些拆除方為了壓低補償款金額,當然希望使用成本法。被徵收拆除的房屋有收益的,要用收益法來評估。

楹庭提示您:
1、被拆除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及時申請複核,也可請律師介入評估程序及參與談判。被拆遷人可以請專業的拆除律師介入評估,雙方各自帶著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就評估的細節、評估結果和補償金額進行協商。憑藉律師的專業知識、經驗、談判技巧,為被拆遷者爭取應得的補償。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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